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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收购Gland Pharma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期

案例:2017年10月8日,复星医药发布公告,披露其以约10.9亿美元收购印度仿制药企Gland Pharma74%股权的交易已于10月3日完成交割。为应对收购标的研发及市场化进度的不确定性,此次并购的交易文件中设有“盈利支付机制”条款(允许买方在交割后根据规定进行或有支付,也称“Earn-Out”条款)。根据该条款约定,如果Gland Pharma的依诺肝素产品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审批,并且在美国市场上市或销售,收购方将于依诺肝素市场化之日起2年内或至2019年12月31日前(截至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根据依诺肝素产品每季度毛利的50%向创始人股东支付或有对价;如果依诺肝素产品获得FDA审批发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后,且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该等或有对价的上限为2500万美元;如果依诺肝素市场化发生于2018年12月31日之后,收购方将不支付任何或有对价。


点评人:张伟华 / 联合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


盈利支付机制的创新之处,在于买方在交割后可根据交易规定进行或有支付。该部分支付与交割后出让资产或出让公司的表现相挂钩,是否支付取决于“盈利支付机制”条款所约定的触发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被触发。鉴于这一特点,盈利支付机制适用于以下情形:(1)经济环境及行业前景的不确定性较大;(2)买卖双方对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的估值存有较大差异;(3)买方缺乏全额交易对价的支付能力。
实务中,盈利支付机制最初主要用于药业资产的并购交易,因为对于处在研发阶段的医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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