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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推陈出新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期

2017保函:蓬勃发展
回顾2017年的保函业务,主要呈现如下特点或变化:
一是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地,非融资性涉外保函增长较快。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96亿美元,在沿线国家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967.2亿美元,同比增长29.7%。非融资性涉外银行保函作为境外工程贸易中常用的金融工具,得到大量运用,也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是内保外贷业务更强调合规性。内保外贷业务下出现的保函履约,使得监管机构在2017年更加重视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管理。为引导内保外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强调内保外贷业务必须遵循展业三原则,银行应加强业务审查,包括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以及交易背景、履约倾向性、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都要严格审查,防范内保外贷项下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是保函适用场景多元化。为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陆续出台,准许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银行既可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委托,也可依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申请开立保函,从而扩展了该类保函的适用范围。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2017第45号),提出了税款总担保保函模式,以所属地海关为核心辐射全部涉及关口,进一步压缩了企业的通关时间。此外,工程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函、海员外派保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资质保函等保函形式的发展,都丰富了国内保函的应用场景。
四是融资性保函出现新的应用机会。监管机构加大了金融去杠杆的力度,部分商业银行资产投放受限。借鉴内保外贷模式,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向其同业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由同业银行为客户或客户关联企业放款。此外,通过融资性保函对接保险债权计划来有效利用保险资金的模式,也被广泛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则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五是资本性保函的创新运用。中国民生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向证券交易所开立履约保函,保证企业全面收购要约的能力,实现了交易银行产品的跨界应用,为银行与上市公司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
在保函专业方面,有以下几个情况值得关注:
一是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根据笔者在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结果,截至2017年12月30日,各级法院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做出的裁判文书计34份。从欺诈止付案件欺诈标准执行情况看,法院对欺诈止付持谨慎态度。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1民初102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外初字第2号)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922号)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欺诈止付的诉讼请求。而在已判决终止支付保函款项的三起案件中,有一起属于单据欺诈,另两起属于受益人滥用索赔权利。从欺诈止付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鉴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规定了较严格的欺诈标准,主张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前四项规定的欺诈情形难度较大。对于以基础交易债务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为由主张欺诈的,部分法院依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支持了终止支付保函款项的请求。从涉及保函性质认定的案件看,多数涉案保函并未明确约定见索即付,或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法院多依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以保函的付款条件系凭单据付款,认定涉案保函为独立保函。
二是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在世界范围内的使用情况。2017年11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URDG758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涉及URDG758的使用、遇到的障碍等方面。收回的有效反馈问卷有63份,涉及27个国家。从问卷回复情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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