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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托收项下部分支付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3、4期

托收项下的单据交付条件为承兑或付款,一般付款人需一次承兑全部货款或者支付全部货款方能赎单。但实务中,托收行会有指示允许部分支付的情况出现。如果对部分支付理解不深,托收行和代收行对交付单据的条件可能会产生分歧,甚至引起纠纷。

案例回放

案例一:单套发票项下的部分支付

代收行(以下称C银行)收到托收行(以下称A银行)寄来的一份托收单据,金额为80000美元。单据含发票、提单和装箱单各一份,此外还有4份汇票,每份汇票金额显示有不同的金额、到期日和编号。

A银行在其托收面函上指示:承兑(这里指全部承兑)交单

(A) 装船日后60天付USD30000

(B) 装船日后90天付USD20000

(C) 装船日后120天付USD20000

(D) 装船日后180天付USD10000

如条款所示,这套单据有4份不同的汇票,每份汇票的金额和到期付款日都不同,且A银行指示可分四次付款,并在每笔付款项下引用不同的编号。可见,这笔代收是允许部分支付的业务(部分支付业务的特点将在案例分析中详述)。C银行因收到四份不同期限的汇票,便将此套单据分成四笔业务进行操作。付款人承兑了其中第一份汇票后,就拿到了全套单据。随后,其发现货物有瑕疵,拒绝承兑其余的三份汇票。A银行收到C银行的承兑电后,发现承兑金额不足,立即向C银行发出询问电。最后,贸易双方达成和解。收款人降价;付款人通过电汇(T/T)支付了货款。本案例中,C银行的操作有不妥之处。根据URC522第19(b)的精神,虽然此笔业务允许部分支付,但并不意味着四份汇票中的一份被付款人承兑后就可交付全套单据。即使C银行将此笔业务拆成四笔进行承兑付款,也应在付款人承兑全部四笔业务后,方能交付单据,随后再按不同期限逐笔对外支付。再看A银行,其给出的指示是明确的,即要求C银行在付款人一次承兑全部四份汇票后放单给付款人,且付款方式与期限也较明确清晰,即付款人分四次在指定的到期日支付每份汇票的金额。

案例二:多套发票项下的部分支付

托收行提交了13套单据且无汇票的托收业务,并指示可以做部分支付。其指示为:THE DRAWEE CAN MAKE PARTIAL PAYMENTS OF ABOVE D/P.THE DRAWEE CAN PICK UP THE CORRESPONDING DOCUMENTS RIGHT AFTER THEY MAKE SINGLE PAYMENT.(付款人可以部分付款。付款人凭单一付款可以拿到相应单据。)

数月后,托收行收到其中一套单据项下的一部分金额之后,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托收行联系代收行,被告知,进口商在一次付款后已获得全部单据。根据URC522第19(b),托收行的指示是条款上所说的“除非另有指示”,那么这个指示是否清晰,代收行是否按指示来放单了呢?其焦点就在怎样理解“SINGLE PAYMENT(单一付款)”上了。显然,托收行和代收行在理解“SINGLE PAYMENT”上出现了较大分歧。托收行的理解为:一套单据的金额付足,代收行可以交付相应的这套单据(金额已付足的单据)。也就是说,假设13套单据中的一套发票的金额为10000美元,付款人付足10000美元后,可得到这套10000美元的单据。其余12套也可如此操作。但代收行的理解为:13套单据可以部分支付,一次付款就可以放所有单据(并未注意到“CORRESPONDING DOCUMENTS相应单据”的措词)。可以看出,托收行和代收行在理解上存在巨大分歧。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代收行对托收行部分支付指示的误解造成的。

案例分析

部分支付

按URC第7条规定,商业单据的交付可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一般来说,承兑或付款的金额须等于发票金额。在实务中,也有一些索汇金额小于发票金额,如收款人通过托收方式来索要一部分预付款,剩余款项通过电汇再付;或以托收方式来索要尾款。预付款和尾款都是支付一部分的货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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