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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信贷业务新指南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涉及跨境信贷业务的法规,其中,人民银行出台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以下简称“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对跨境融资管理模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外汇局新近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指引》)已经将上述新规收入其中。为使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执行《2017版指引》,本文对其中有关外债、跨境担保、国内外汇贷款等三类跨境信贷业务相关操作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市场主体参考借鉴。

《2017版指引》的主要变化

一是根据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调整了主要的法规依据。外债登记相关的业务项下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外债结汇相关的业务项下增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数据采集方面的政策调整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二是根据新的法规依据,对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对外债登记业务、外债结汇业务、内保外贷登记业务等项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三是增补了部分业务的操作指引,包括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等新的指引条目,填补了国内外汇贷款项下的一些政策空白。

外债项下的主要变化

一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外债登记环节中增加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的审核材料和审核原则,并明确了过渡期内的制度安排。同时,为配合商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将原来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为备案类企业只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二是明确了境外发债业务的管理内容,如登记时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以及境外发债登记时限和管理模式等内容。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的管理。明确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后,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的,补登记时间延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是明确境内非银行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继续视同外债管理。对于非银行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在相关外汇资金由离岸银行划转至境内借款人的外债专用账户时,外汇局应为其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是强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且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六是根据16号文的相关内容,明确外债项下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并提出了意愿结汇制和结汇待支付账户的相关管理要求。

跨境担保项下的主要变化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内保外贷业务管理。第一,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核。应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对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第二,更加关注贷款资金使用。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不得为境外投资受限制的项目提供资金,对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银行及外汇局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给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使用。第三,备注多个境内担保人。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担保人所占份额等相关内容。第四,加强履约管理。银行应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的资金。内保外贷的担保合同(或保函)与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果发生履约,银行应首先动用自有资金对外赔付;如果需要动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购汇的,需要先至外汇局备案。第五,明确了内保外贷注销环节的操作。内保外贷注销时,非银行机构提交材料增加了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担保登记表》上标注“注销”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后退还担保人。

二是增加了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对资格条件、提交材料、审核原则、数据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是细化了外保内贷管理要求。市场主体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跨境融资额度。因此造成外债超出相关余额上限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首次将国内外汇贷款项下业务纳入操作指引

一是为了规范和明确国内外汇贷款新规,增加了相应的操作指引项目。在《2017版指引》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增加了3项业务内容,分别为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和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管理要求,实现了业务的全覆盖。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出台后,外汇局一直没有出台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的相关操作细则,《2017版指引》则对相关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明确:除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外,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可选择支付结汇制和意愿结汇制,但对外支付时必须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以后,如遇特殊情况购汇偿还,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管理。《2017版指引》明确了债务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需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售、付汇银行应审核贷款合同中提前还款的相关条款。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债务人最多可提前5个工作日购汇汇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难点业务剖析

当前外债业务的管理模式

根据9号文及相关规定,当前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债业务主要按照表1所列模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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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差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对比分析

投注差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额度上限(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除外)=投注差×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比例(其中:投注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已占用跨境融资额度=已借用外币外债金额(短期按余额、中长期按发生额计算)+已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发生额+外保内贷已履约金额;企业尚可使用的跨境融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额度上限-已占用跨境融资额度。

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中资和外资企业均可使用此种模式借债。在该模式下,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企业尚可使用的跨境融资额度=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企业选择模式时需关注的重点。一是对于中资企业或外资比例小于25%、投注差为0、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资企业来说,因在投注差管理模式下无法进行跨境融资,因此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是其唯一的选择。二是对于经营状况不好等原因造成净资产金额较少的外资企业来说,抓住过渡期的有利时机,采用原有的投注差管理模式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由于最终管理模式会统一为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企业的运营管理应尽早适应相关的管理政策。三是对于未跨境融资或已融资规模较少的企业,企业尚可跨境融资金额主要取决于企业可跨境融资的额度上限,因此企业只需比较投注差模式(投注差×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比例)与宏观审慎管理模式(2倍净资产)两种模式的计算结果,看哪种结果能够实现企业跨境融资规模的最大化。对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而言,由于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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