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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资本市场操作指引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下称《2017版指引》),在审核材料、审核原则等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为了便于银行更好地运用《2017版指引》,本文对其中资本市场业务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资本市场业务的主要变化

内容和数量上的变化

《2017版指引》中涉及证券及市场业务的共五部分36项。其中,与外汇局有关的有16项,包括证券投资管理业务8项,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项,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4项;与银行有关的有20项,包括证券投资业务17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3项。内容和数量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新增7项登记业务操作指引(见表1),二是新增7项有关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操作指引(见表2),三是有12项操作指引较之前有所变化(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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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外汇登记和账户管理

一是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可通过托管人(或主报告人,下同)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通过托管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主体信息登记。QFII/RQFII名称、注册地址、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通过托管人办理变更登记。

二是新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的境内机构,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可通过托管人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信息登记。QDII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通过托管人办理变更登记。

三是明确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审核原则和授权范围。合格投资者应在托管人处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如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或外汇局依法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机构撤销、破产、被吸收合并等导致投资运作主体发生变更或投资清盘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

四是明确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审核原则和授权范围。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凭外汇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在托管人处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被取消资格或被取消投资额度,或机构撤销、被吸收合并、相关业务终止、产品到期的,以及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须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及时办理有关资产变现和关户手续。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互发相关登记和账户管理

一是新增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和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发行前,通过基金内地代理人(或托管人)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告相关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人(或托管人)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二是新增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指引。香港基金内地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管理人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登记和账户管理

一是新增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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