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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引领企业“出海”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这两项新政将对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金融合作以及对外贸易等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也为社会相关各方参与信用记录建设,拓展和创新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了更多机会。

引导企业行为

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贸活动发展承压,各方国际分工深度调整,再平衡进程缓慢。尽管也受到来自外部需求市场萎缩的严重冲击,中国经济仍表现出较强韧性,经济贸易活动的全球表现更为突出。伴随实力的增强和经验的积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谋求更好的国际化发展,成为众多中国企业的选择。《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2.44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3.72万家,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地区),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5万亿美元。而在《工程新闻记录(ENR)》杂志评选的2017年全球最大的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上,共有65家中国企业上榜,9家中国企业进入前50名,上榜的中国企业的业务量占比保持第一位。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份额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逐步增强,也更加受到外界的关注。

然而在此过程中,一些中国企业却相继被东道国媒体曝出因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联合国决议,而影响和干扰了东道国市场秩序,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等事件,不仅影响到当事企业自身的业务拓展,也给其他中国企业在当地的经营,乃至国家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虽然也不乏因沟通不足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或者受到基于意识形态和文化差异的不实报道的影响,但缺乏机制制约仍是导致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重要因素;此外,相比欧美跨国公司,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起步较晚,更容易因文化、宗教、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受到来自当地社会的反作用力。

在此背景下,进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推动企业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弥补东道国可能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完整、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对外经济合作信用体系建设并非横空出世的全新事物,而是通过对现有业务管理制度框架的整合与规范、数据共享和信用工具作用的发挥,增加企业的失信成本,以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更加谨慎地开展对外经贸活动,进而规范市场的竞争秩序。

具体来看,对外经济合作信用体系建设以整合各类对外经济合作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进行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在信用记录方面,《意见》结合市场主体在对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提出针对四类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并给出具体的标准(见表1);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方面,《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定期将所采集到的相关信用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共享平台更新失信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用信息;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通过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并将政府部门的管理与市场化限制信贷担保、保险费率和招投标采购结合起来,以强化惩戒效果。《备忘录》则进一步对联合惩戒对象的范围、惩戒措施以及实施方式进行了界定(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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