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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效兑不匹配“陷阱”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信用证的失效地点与兑用地点应当匹配,这是UCP600的基本原则,也是ICC的一贯立场。但在实务中仍有大量信用证存在效兑不匹配问题,而不少开立者对此却置若罔闻。

国际商会的意见与理解

在ICC意见TA.857的案例中,信用证失效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国,兑用地点为任一银行。对此,国际商会在案例分析中再次强调,依据UCP600第6条的精神,失效地点和兑用地点应当相同。

对于此处的“相同”,笔者的理解是:无需等同,但须匹配。如不能匹配便属于ICC定性的“开得不好”的信用证,并极易使信用证的开证行在可能的争议和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笔者列举以下四种情形来阐述自己对“无需等同、但须匹配”的理解(假设,开证行和受益人在不同国家而通知行和受益人在同一国家):

(1) 在通知行柜台/开证行柜台失效+在通知行/开证行兑用,属于等同一致;

(2) 在受益人所在国/开证行所在国失效+在通知行/开证行兑用,或在受益人所在国/开证行所在国失效+在受益人所在国任一银行/开证行所在国任一银行兑用,属于匹配;

(3) 在开证行所在国/受益人所在国失效+在任一银行兑用,属于不匹配;

(4) 在开证行所在国/受益人所在国失效+在通知行/开证行兑用,属于前后矛盾。

基于上述四种情形,在开证时,应该避免出现(3)和(4)的情形。但实务中的信用证却经常会出现(3)和(4)的情形。

谨慎使用“任一兑用”

笔者在实务中曾遇到一个信用证,开证行在中国,受益人在美国,失效地规定为美国,兑用银行为任一银行。这样的安排是为了方便受益人通过其当地银行交单。但开证行实际收到单据时,却发现交单行是中国的一家银行,而此时已过交单期,这让开证行为难。一方面,按照信用证安排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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