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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发票显示信用证未要求的扣减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信用证作为重要的国际结算工具,广泛应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当中。而铁矿石、原油、大豆等商品因定价机制的复杂性,使得信用证付款条款存在诸多限制。下面就实务中遇到的铁矿石信用证分次付款过程中发票显示了信用证未要求的扣减的案例谈几点体会。

案例背景

2017年2月,A银行受申请人H公司委托,向受益人印度V公司开立了一份进口铁矿石信用证。信用证相关交单及付汇条款如下:

PART A:开证行根据提交的显示货值98%的临时发票(provisional invoice)、全套正本提单、装货港机构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等单据即期付款,且临时发票的金额定价以装货港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的指标为基础。

PART B:根据4月份平均普氏指数确定价格。如果价格高于第一次临时发票价格,则差额由开证行凭受益人提交的临时发票、装货港的质量证和重量证即期付款。

PART C:货物到港后根据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确定最终价格。开证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最终发票(final  invoice)、CIQ证明等单据,扣除前两次发票金额即期付差额。

2017年3月8日,A银行收到交单行交单,提交单据为provisional invoice以及提单、装港证明等PART A规定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A银行即期兑付。

2017年6月12日,A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第二次单据,提交单据为final  invoice以及CIQ证明影印件。根据单据可推断,此次交单应为PART C,而非PART B,且发票显示最终索款金额已经扣除了第一次与第二次的结算金额。第二次结算中因实际单价小于开证临时单价,无法通过信用证证内结算,故第二次结算由受益人电汇退款至申请人。

2017年6月13日,客户来电称单据存在问题,请求拒付。经向客户了解,提交的final  invoice显示受益人第二次结算中给申请人退款金额为60万美元,实际申请人只收到20万美元,与发票显示不符,导致申请人需多付40万美元。经进一步了解,申请人与受益人之前曾有多船交易,在海运费方面有些纠纷,受益人利用此信用证这一条款,扣除了有纠纷的40万美元,导致此信用证下单据与实际不符。经审核,A银行认为,此纠纷涉及信用证之外,final invoice显示的第二次结算退汇金额A银行无法核实,不能确认为拒付理由,且单据不存在其他实质不符点,故要求客户在信用证下付款,纠纷于证外自行解决。2017年6月19日,企业付款,该笔业务结束。

案例分析

可否因发票显示的扣款金额与实际不符而拒付

UCP600第十四条a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 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需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ISBP745第C7款规定:“发票可以注明信用证没有规定的预付款、折扣等的扣减。”

本案例中PART B规定当第二次结算价格高于第一次价格时,通过信用证结算差额。而实际刚好相反。因此final invoice中显示的退款金额不属于信用证结算范畴,并且没有违反ISBP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该退款是否真实有效,需要进一步核实,并不属于“表面内容”,故开证行无需进行审核。同时本案例中发生的退款金额与信用证条款也无矛盾之处。

发票应如何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折扣或扣减

实务中,会存在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约,卖方给与买方折扣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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