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建立资本项目“长臂管理”机制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长臂管理”(Long Arm Jurisdiction)概念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最初是指对传统法律无管辖权的人和公司行使管辖权;此后,逐步应用于经济管理领域案件中。据此,即使被告人没有在美国交易,但其产品在美国市场中出现并带来一定损害,美国法院也可以对其行使相应的的管辖权。鉴于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有序推进,跨境资金流动日趋频繁,已形成了与美国确立“长臂管理”原则时相似的经济背景,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在外汇管理领域建立并完善资本项目“长臂管理”机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在资本项目管理中引入“长臂管理”原则要实现的目标。美国在经济活动中实施“长臂管理”原则,主要是出于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保障国家税收的目的,监管对象既包括本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活动,也包括非居民间并购所涉及的本国资产权益的变化。从我国情况看:2016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沪府办发〔2016〕30号)正式提出“建立完善‘长臂管理’机制”;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政策研究局则将“长臂管理”机制定义为“在资金流出境外后,对资金的去向进行延伸管理,防止利用境外投资的名义进行套利、套汇或洗钱”。将我国与美国对“长臂管理”的定义进行对照可以发现,美国的定义相对广泛且是双向监管,而我国上海自贸区的定义则相对有限且是单向监管。基于此,我国在资本项目管理中引入“长臂管理”原则时,应首先考虑跟踪跨境资金的去向,对资金去向进行延伸管理。

二是补充建立企业相关业务主动报告制度。澳大利亚在实施“长臂管理”时,要求监管对象及时申报或公开必要信息:居民企业在境内外的投资信息,都应通过母子公司各自的财务报告进行反映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