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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罪名探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个人分拆购付汇是指个人将大额资金分拆成较小金额,利用多个他人账户,编造用途进行购汇,并将外汇资产转移至境外的行为。近年来这一行为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手法更为隐蔽等特点。对于数额较小、涉及人数较少、影响范围小的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超过一定数额且危害严重的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目前法律对其所涉嫌的罪名尚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争议,不利于震慑打击涉汇犯罪、稳定外汇收支形势。

罪名争议

在实践中,关于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涉嫌逃汇罪,依据是,《条例》第三十九条将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等行为定性为逃汇行为。但该看法有其不妥之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犯罪主体不符合逃汇罪的要件。逃汇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而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的主体是个人。二是逃汇罪不能涵盖个人“非法购汇”的关键行为。逃汇罪的关键行为是“逃”,即非法向境外转移外汇或者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因此可以理解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持有外汇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个人分拆购付汇的关键行为是“购”,个人假借他人身份账户,编造虚假的购汇用途,通过非法手段购得外汇并持有外汇,其行为本身已不合法。

第二种看法认为,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涉嫌骗购外汇罪。其理由有二:一是个人主体符合骗购外汇罪的主体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对骗购外汇罪的主体没有特别规定,即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二是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具备骗购外汇罪的主观故意。目前国家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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