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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谨防关联交易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6期

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日益成为企业开展跨境并购时不可忽视的重要风险领域。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尽职调查时,不仅要了解目标企业关联交易的性质,还要深入挖掘交易安排的细节,认真分析其本质,判断其安排是否符合商业常规;并通过量化潜在风险,尽量还原其应有的财税状况。针对尽职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企业可在并购协议中做出相应的安排,与卖方合理分担不确定性风险,为投资后的继续运营打下坚实基础。

关联交易的常见类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一是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二是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集团内子公司常常依赖集团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诀窍(专利、非专利)和商标来生产和销售商品。这些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跨国集团所有。跨国集团通过协议允许子公司使用集团的相关无形资产,便构成了关联交易。此外,关联企业之间使用和转让著作权、客户名单和销售渠道等也构成关联交易。三是集团关联企业之间各种各样的劳务交易。四是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当子公司需要资金支持时,跨国集团常常会评估集团内各方的需求和现状,统筹安排各方的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五是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当跨国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并未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和商业常规进行定价时,此类交易或将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可能引起政府部门针对该跨国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查。常见的不合规关联交易包括不合理的产品购销价格、支付高于市场标准的服务费用,以及独立企业之间一般不会进行的交易安排等等。

关联交易的“暗礁险滩”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规模日益增长,企业在开展跨境并购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目标企业存在大量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情况。由于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加之尽职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目标企业“隐疾”的高发区。

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因为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不仅仅依赖相互之间的股权比例,往往还会有其他的认定条件,所以关联方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识别。如果实质为关联关系的双方在特定时段在形式上变成了相互独立企业,那么关联交易就有可能被“隐藏”起来。例如,跨国集团一子公司与另一家境外关联方在脱离关联关系前曾发生一笔重大交易,但在该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由于双方已经不存在关联关系了,所以财务报告并未在关联交易部分披露该交易信息,或未将该交易安排认定为关联交易。此时,该笔交易安排就在形式上被隐藏了。

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某些情况下,企业无法通过单一的交易安排来判断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恶意利益转移的实质,需要结合存在一定勾稽关系的多笔关联交易才能看清跨国集团在设计关联交易安排时的初衷,以判断关联交易的实质。例如,某中国企业在并购一家境外企业时,发现目标企业在平价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将关联采购的商品销售到市场。该中国企业针对此项不合理的关联购销安排进行深度调查分析后发现,目标企业所属的跨国集团将多笔关联交易捆绑,通过刻意压低其中某笔交易的获利情况来换取市场对另外一些产品或者服务的需求,以此达到整体销售的获益。鉴于目标企业可能长期进行亏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集团承担了隐形成本而没有得到相应补偿,该中国企业需要考虑捆绑销售被拆散后对目标企业的影响。这类捆绑销售的做法常见于现实中,并符合商业常规。至于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风险,则需要通过详细和复杂的分析、佐证来判断。

尽职调查的局限性。尽职调查就像体检,只有通过“体检”才能比较全面地掌握目标企业的“健康状况”,从而“对症下药”。但是,就像任何一次体检都不能发现身体的全部隐疾一样,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尽职调查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信息不对称。因为并购交易中的主动权往往由卖方掌握,所以买方和其尽调团队对目标企业关联交易的发现程度,取决于卖方愿意披露多少关联交易的信息。如果卖方拒绝披露有质量的信息,尽职调查团队就很难发现关联交易中隐藏的风险。二是并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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