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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提单的装船批注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6期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是所有运输方式中最常见也是使用最频繁的一种。与之相应,在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海运提单也是需要提交的重要的运输单据。因此,在ICC 的咨询案例中,有关提单的咨询出现的频率很高。这其中,涉及提单装船批注的咨询又占了很大比例。这凸显了实务中对提单上如何规范地显示装船批注的关注程度。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来探讨怎样合理地显示提单的装船批注。

案例背景

开证行越南V银行开立的一份信用证,金额USD18128.00,信用证规定:

44E:ANY PORT IN CHINA(任何中国港口)

44F:DANANG PORT VIETNAM(岘港 越南)

46/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银行出单后四天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报,报文显示“B/L ON BOARD NOTATION NOT SHOW VESSEL'S NAME,PORT OF LOADING”(提单装船批注未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经查记录,提单显示如下:

前程运输工具

VESSEL A

收货地

NANJING CHINA

船名/航次 空白未填

装货港空白未填

卸货港

DANANGPORTVIETNAM

交货地

DANANG PORT VIETNAM

除此之外,提单上还显示了CLEAN ON BOARD字样,并在旁边批注了日期。

案例分析

初看该份提单,会觉得提单各个栏位填入的内容与我们通常遇到的不太一样,因为按常理来说应该要显示的船名和装货港栏位竟然全部空缺,而无必要显示的前程运输和收货地栏位却双双填满。这样的提单可以接受吗?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装船批注又该如何显示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审核信用证需遵循的国际惯例UCP和ISBP是如何规定的:

UCP600第20条a款规定,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ⅲ.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ISBP745第E6段c对提单有如下规定:

ⅱ(在前程运输栏位或收货地栏位)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那么无论其是否显示收货地,或无论其是否预先印就“已装船”或“收妥待运”字样,该提单都须载有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此项批注还须包括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

显然,根据ISBP745第E6段c.ⅱ,一旦提单上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那么该份提单即须载有注明日期、实际船名和信用证规定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更何况与此同时该份提单还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而根据UCP600第20条a.ⅲ,也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这样看来,本案例的提单的确存在不符点。那么,提单上的装船批注该如何显示才算规范呢?是只有一种方式吗?还是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假设提单的“前程运输工具”为VESSEL  A(A船),“收货地”为NANJING,CHINA(南京,中国),“船名/航次”为VESSEL  B(B船),“装货港”为S港,那么,提单上的装船批注该如何正确显示呢?

国际商会曾针对UCP500发布过两个经典意见R350和R352,其结论在U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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