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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有序推进金融业开放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9期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通过以开放促改革,推动了我国经济长达40年的高速增长。随着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我国对外开放逐步从制造业向金融服务业延伸,金融开放已成为我国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度融入世界的新领域。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史进程

回顾过去40年,我国金融业开放的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2001年,从启动改革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阶段,金融业开放主要是为了配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引进外资需要。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从设立代表处到设立分行等经营性机构,从经济特区到中心城市,从外币业务到本币业务,从外国居民到本国居民,从“引进来”到“走出去”,是在循序渐进中稳步推进的。该阶段以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为标志性事件,开放措施带有试点性质,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开放初期,只允许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且业务主要服务三资企业,信贷资金基本来自境外。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对外资银行开放逐步扩大,取消了设立机构的地域限制、开放地域逐步向内陆渗透,并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截至2001年末,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77 家,较1993年增加了100家,总资产达到450 亿元人民币。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随后因爆发亚洲金融危机,资本项目开放放缓。

第二阶段:2002年至今。2001年底,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契机,我国金融业开放进程加快。开放的目的主要是改革金融体制、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

在市场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截至2016年末,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7家外商独资银行、1家合资银行,121家分行、166家代表处,1031家营业网点,遍布我国27个省份的70个城市。相对银行业而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放度相对较低。其中,外资券商不得在国内设立独资公司,且合资券商牌照发放严格,外资参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范围仅限于投资类业务;基金公司仅允许外资独资或控股私募基金,限制外资设立公募基金;保险公司中,财险公司存在业务领域限制,寿险公司除存在设立条件的限制(不得在国内设立独资外资公司),还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截至2016年末,外商在我国投资的合资证券公司有14家,数量占比10.69%;设立的保险营业机构有56家,数量占比14%,资产占比5.93%。

当前金融业开放存在的不足

综上,我国金融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相对于实体经济的开放程度,以及金融业的需求而言,金融业的开放水平相对偏低。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金融业开放指数显示,2016年末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为0.51,低于OECD国家和G20国家0.9的平均水平。从以下分市场的相关数据,也可看到金融业开放存在的不足。

从信贷市场看,2016年末,境内外资银行资产规模为2.93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26%,较2011年下降0.63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因为在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普遍经营困难,一些参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外国金融机构纷纷出售股权以应对危机,导致外资在中资银行机构的股权占比降低。从债券市场看,2017年末,境外金融机构占国内债券总托管量的比例不足2%,且托管的债券品种结构也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上。从资本市场看,2017年末,我国QFII、RQFII、沪港通和深港通合计持股占比不到5%。从外汇市场看,境外投资者数量只占10%左右,交易量占比不足1%,且参与者类型单一,均为商业银行;此外,非美币种对人民币交易占比不到5%,且多为小币种,交易量低、流动性不足。

总的来看,我国金融体系股权结构亟待丰富,竞争格局亟待多元,金融市场亟待深化。

下阶段金融业开放新举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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