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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开放踏上新征程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9期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新起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资本项目可兑换。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审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便成为改革重点。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2005年,国家“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明确要“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目标,这是我国首次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之后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均强调要“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5年,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面对当前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也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更高要求。

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积极适应外汇管理新常态,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同时,坚定、科学、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和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提升可兑换水平,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不断取得新进展。

加大改革和简政放权力度,直接投资率先实现基本可兑换

纵观改革开放的40年,规模日益庞大而且影响日益深远的跨境直接投资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回顾过去,外汇局主动应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历经多次国际金融危机和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的冲击,敏锐把握改革机遇,主动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不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协调推进投资便利化。目前,直接投资项下已实现基本可兑换:企业跨境进行直接投资,在通过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或批准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汇兑环节的外汇业务;外汇局通过业务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实现了对跨境资金流动和汇兑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一是积极“引进来”,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构建以登记为核心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体系。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发展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以后,外汇局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逐步建立起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制度。2012年底,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既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力精简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流程,前后共取消35项、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子项,极大地简化了企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办理流程,缩短了时间,建立起与扩大开放相适应、具备有效管理且社会成本较低的FDI外汇管理模式。2015年6月,进一步推进FDI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FDI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实施间接监管;取消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实行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取消FDI外汇年检,改为实行FDI存量权益登记。上述改革实施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了基本可兑换。截至2017年末,从国际投资头寸状况来看,我国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已达2.9万亿美元。

二是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真实合规的境外直接投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目光投向国际市场,外汇局相应精简了对外直接投资(ODI)的管理流程和手续,大力支持国内企业借助国际资本发展实体经济,开展真实合规的境外直接投资:2009年7月,在整合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起了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2012年,进一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促进民间资本“走出去”发展;2014年初,又进一步改进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并下放审核权限;2015年6月,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并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 ODI存量权益登记。同时,外汇局还积极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新常态,配合多部门有效抑制重点领域非理性境外直接投资,促进跨境资金有序流动。上述改革的实施,使境内机构“走出去”在汇兑环节已无管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基本实现了可兑换,大大便利了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2017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4万亿美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达21%。

将国际经验与本国实际紧密结合,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外债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外债管理制度充分借鉴了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和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将引入外部资金发展本国经济与切实防范外债偿付风险这两个目标有机统一起来,允许境内机构在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下举借外债,确立了外债登记制度,为及时、准确地获得外债统计数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民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外汇储备快速积累。外汇管理部门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统筹平衡“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外债管理体制改革,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建立了外债管理和统计框架。十八大以来,外汇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抓住改革窗口期,通过地区试点、以点带面等方式,稳步推进外债规模管理方式改革,适时建立起以“统一管理、自主举债、意愿结汇、负面清单”为主要特点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便利化,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一是大幅简化外债登记管理,建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2013年5月,外汇局全面取消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业务的审批事项,债务人不需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审批,而是在完成外债签约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付汇手续,大大简化了外债业务的办理流程,减轻了银行和企业的负担。2015年初,外汇局批准在北京中关村、江苏张家港、深圳前海开展以企业外债比例自律为主要方式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6年1月,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6年5月,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全国推广,不再实行外债额度事前审批,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可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2017年初,进一步完善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扩大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截至2017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7106亿美元,较2016年末增加294亿美元,增长20.7%。

二是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实现基本可兑换。我国对外担保管理框架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根据相关政策,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对外担保,需经过外汇局逐笔审批。国家“走出去”战略实施后,为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融资支持,2005年8月,外汇局顺应市场需求全面扩大政策适用范围,明确将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便利了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探索建立全口径或有负债统计监测体系。2010年,大幅改革了原有对外担保管理政策,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财务指标限制,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等。2014年,进一步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取消了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以及对担保签约和履约等的所有事前审批,取消了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仅保留登记管理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为应对大额、集中担保履约可能引发的国际收支风险,外汇局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通过上述改革,跨境担保项下实现了基本可兑换,并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和社会反响,较好地协助解决了企业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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