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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跨境并购项下的内保外贷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9期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热情高涨,赴海外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汤森路透的统计,2017年,全球跨境并购总额达8020亿美元,同比增长9.4%,达到2015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其中中国跨境并购交易数量866宗、交易金额1419.2亿美元,虽然较2016年相比有所回落,但仍处于历史高位。跨境并购既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格局和发展中获取竞争优势的外在动力,也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和中国企业升级改造的内在要求。内保外贷作为重要的融资产品,为跨境并购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本文以国内某医药上市公司跨境并购为背景,从商业银行视角,探讨如何开展真实合规的内保外贷业务。

某医药上市公司跨境并购案例

S公司为国内A股医药板块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农药医药类精细化学品生产和销售。为整合资源,拓展海外市场,S公司有意收购国外某农药医药化学品生产商H集团100%股权,收购对价1.54亿美元,按照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5∶1计算,折合人民币10亿元。S公司为A银行的客户。考虑到S公司为外向型企业,海外销售主要面向欧美,且在境外有经营实体和经营现金流,在境内可提供现金存单等优质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物;同时结合S公司自身资产状况和融资需求,以及考虑当时的经营环境,A银行遂为企业制定了内保外贷融资服务方案,较好地满足了客户跨境并购资金需求。

内保外贷的具体融资方案如下:A银行为S公司开立金额不超过等值11.2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性保函,由A银行境外分行作为保函受益人向S公司在香港成立的SPV公司发放不超过1.54亿美元的贷款,保函期限不超过63个月,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按季付息,分年均衡还款并允许提前还款。S公司根据保函协议约定,承担无限连带偿还义务,并通过现金存单质押提供反担保,质押金额不低于融资余额的40%,即不低于4元亿人民币。内保外贷项下境外贷款的还款来源为标的公司现金流分红及S公司的境外综合现金流。经测算,上述偿债现金流可覆盖内保外贷项下贷款本息。最终,在A银行的大力支持下,S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有力推进了其拓展海外市场的发展战略,使其在通过打开发达国家市场增强自身实力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上述内保外贷业务的交易结构如附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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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的合规要点

内保外贷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帮助企业收购具有技术优势、销售渠道、品牌影响等的境外标的,解决了跨境并购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对于银行而言,在应用内保外贷产品办理跨境并购融资时,必须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严格审核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如果内保外贷资金用于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需要审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特别是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的相关规定。银行应重点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具体包括: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能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于该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限制类领域,原则上不予协助办理跨境并购业务;如确须办理,应从严调查,确保业务手续完备、依法合规。对于禁止类领域的跨境并购业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办理。从本文涉及的案例看,并购双方产业协同性较好,双方在渠道、市场、客户方面均具有互补性,而且医药化工行业属于国家鼓励类行业,因此,银行应积极支持此类客户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确保跨境并购业务审批手续齐备

发改委是境外投资审核的关键部门,境内并购方直接开展的跨境并购项目实施前,需经过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同意。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开展的跨境并购,还需报送商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跨境并购项目,境内并购方在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之前,无法办理外汇管理相关手续,银行也不能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如果涉及跨境投资并购的主体为国有企业,还需获得国资委的批准。此外,《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规定,境内投资主体以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前,需报送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向上述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关键信息。因此,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跨境并购项下内保外贷前,并购方企业应取得发改委、商务局的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当然,如果在业务审查审批时,企业尚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也无妨,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即可。

严格审核跨境并购项下内保外贷的真实合规性

主体资格、并购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是内保外贷真实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首先,应加强对跨境并购主体资格的审核,依据《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的要求,重点审核内保外贷债务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以及是否通过了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核。这将为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开展竖立起第一道风险屏障。其次,应对并购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即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应用于并购方在境外支付并购交易交款及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持并购方从事并购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交易,更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第三,应对资金用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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