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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担保业务操作细节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9期

客户申请办理见索即付对外担保业务时,通常会要求或应银行的要求在担保文本中注明适用某个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惯例一方面可以较好地明确相关当事方的责权利,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可以简化担保文本,提高办理效率。

目前,见索即付担保业务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URDG7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和ISP98(《国际备用证惯例》)。这两个国际惯例在担保的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化特征等大方面的规定是类似的,但在转让、非延即付、不可抗力等方面的规定则有所不同。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客户应从细节入手,避免混淆,以降低操作风险。

以下分别对适用URDG758和ISP98的情形进行分析。

适用URDG758时的操作注意事项

转让和款项让渡

担保业务中的转让是指索赔权的转让;而款项让渡是指索赔款项的让渡,在款项让渡的情况下,索赔权并没有发生转让,有权发起索赔的仍然是原担保文本中的受益人。

船舶预付款保函金额通常比较大,在预付款支付时点与用款时点不太吻合时,受益人可能会向其银行申请预付款融资。融资行一般会要求受益人向其让渡预付款保函项下的索赔款项。但这种款项让渡受很多因素限制,例如索赔是否相符,担保人与受益人是否进行了债务相互抵消等等。一旦发生受益人(船舶预付款保函中的船东)不配合索赔等事项,让渡的款项将落空。因此,对融资行而言,要求受益人转让索赔权才是最佳方案。

如果担保文本适用URDG758,融资行还必须注意URDG758与ISP98不同:前者不承认保函的内在价值,因此只有在基础合同发生转让时,保函才有转让的意义。因此,URDG758第33条D款中规定,“可转让保函只有在转让人向担保人提供了经签字的声明,表明受让人已经获得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才能被转让”。在船舶预付款保函中,基础关系指造船合同下的买卖关系。但造船合同转让给融资行显然不太现实,因此,在此情况下,担保行完全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对受益人的转让申请予以拒绝。

综上,如果担保文本适用URDG758,受益人银行在提供融资前,须尽可能要求受益人收到的担保文本里,排除适用URDG758第33条D款中要求基础关系转让的规定。

索赔通知义务

与ISP98不同,URDG758对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规定了通知索赔的义务。其第16条规定,“担保人须不延误地将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和作为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请求通知指示方或适用情况下的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须不延误地将反担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和作为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请求通知指示方”。

担保人需特别注意:这类通知包括不完整交单项下的索赔。不能因为对不完整交单项下索赔的审核时间尚未开始,就不履行对指示方的通知义务。倘若未按国际惯例要求操作,造成指示方发生损失,将可能遭遇指示方的追责。

单据的语言

实务中,大部分担保文本没有规定单据语言。

URDG758在单据语言方面的规定比ISP98详细。前者在第14条G款中指出,“除非保函另有规定,申请人或受益人出具的,或代表他们出具的单据,包括索赔或支持性说明,必须与保函所用语言一致。其他人出具的单据可以使用任何语言”。

由于保函所涉单据有限,假如交单只要求提交申请人或受益人或他们的代表出具的单据,则在适用URDG758的担保文本中,无需对单据的语言作额外规定。但假如交单要求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单据,例如质量保函里要求提交由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等,则建议对单据的语言做出明确限定,以避免由于单据上的数据显示为与担保文本语言不同的另一种语言时,使银行陷入无法审核但又必须审核以确认相符的困境。

担保的终止

URDG758第25条B款规定了保函终止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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