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小议保单保险金额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9期

我们知道在信用证价格条款为CIF或者CIP时,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保险单据。保险单据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投保金额。了解UCP600以及ISBP745中关于保险金额的相关条款,对于出具正确的保险单据,及时收到信用证下款项十分必要。

关于保险金额的相关条款

UCP600中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第28条f.i.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f.ii.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ISBP745关于保险金额和比例的规定:

K12.当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单据应当以信用证的币别,至少按UCP600第28条f款ii项规定的金额出具。对保险金额的最高比例没有限制。

K13.保险金额不要求保留两位以上的小数。

K15.当从信用证或交单清楚得知要求支款的金额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款或类似情形,或部分货款延付)时,保险金额的计算必须以发票或信用证所显示的货物总价值为基础,并符合UCP600第28条f款ii项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一:保险单据是否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需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答案是肯定的:显示保险金额是非常重要的。一是用于计算保险比例,二是保险的赔款也是基于保险金额计算的。规定投保币别主要是为了防范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