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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9期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的业务需求日益突出,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际上,中国香港、美国、欧盟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我国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充分借鉴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来完善跨境支付外汇管理机制,以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使之健康发展。

国际经验的综合比较

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我国与国际上几种主要的监管机制相比,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差异。

监管模式方面:美国执行的是功能监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沿用原有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监管而没有专门立法,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欧盟执行的是机构监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金融机构,并专门立法,在监管过程中更注重对机构资质的审核;中国内地与香港执行的是机构监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建立了专门的监管体系。相较中国香港、美国和欧盟,我国内地总体上侧重于市场准入监管,准入后的交易过程监管尚待进一步健全。

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各国(地区)支付机构均需获得许可方能执业,且超出指定地域开展业务还需另外申请,如美国各州的许可证和中国省一级许可证均仅适用于当地;此外,各监管当局都通过立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但对于跨境支付业务,除中国内地外,其他三地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环节均无特殊规定。

客户资金管理方面:各国(地区)均将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客户备付金的保值作为监管重点,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区分备付金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在具体的审慎监管方法上,中国内地与美国较为严格,禁止动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欧盟较为宽松,允许支付机构适度投资于安全性高、风险性小的资产;中国香港介于两者之间,对客户资金的管理以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的,除事先征得金管局书面同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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