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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LOGUE 对话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0期

周郁 毕马威(中国)反洗钱和经济制裁合规服务合伙人

中国外汇:如何认识“三反”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之间的关系?

周郁:把“三反”并列推进是国家治理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在实际操作中,“三反”的目标和操作流程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才能实现最有效的跨部门协调合作。

首先,应从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的角度来看“三反”之间的关系。FATF最初的40条建议是在上世纪90年代围绕反洗钱制定的,“9·11”事件后,迅速扩充了9条针对反恐怖融资的特别建议,同时也把恐怖活动包括资助恐怖活动列为了洗钱上游犯罪。在FATF 2012年根据第三轮互评估结果修订的新40条建议(《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里,把税收犯罪增列为了洗钱上游犯罪之一(但很多国家认为需谨慎实施该建议,例如是否只把逃税或严重的逃税而不是所有税收犯罪作为洗钱上游犯罪),并明确了走私犯罪包括与海关税收和关税有关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包括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但不包括税收犯罪或逃税。《三反意见》明确了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同时要求严惩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并建立打击关税违法犯罪活动合作机制。

其次,从国际形势来看,在2016年的G20杭州峰会上,反逃税是重要议题之一。2016年初“巴拿马文件”这一突发事件中暴露的关键信息凸显了金融信息及透明度,尤其是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的影响,使得税收信息透明度在此次峰会上受到的关注度远高于往届峰会。随着政府间关系的不断深入以及资金跨境流动方式的日益复杂,各国在堵塞税收漏洞上所做出的努力,正在不断扩大国际影响。

此外,在实施相关管控措施时,客户以及相关交易的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都需要收集的,但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信息的可获得度是“三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石。

中国外汇: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反洗钱问题成为痛点。在“三反”方面,我国金融机构当前面临怎样的国际监管环境?

周郁:目前,各国监管机构都在不断加强在各自属地的监管,尤其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呈强监管态势。而各国监管机构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和执行尺度将会显著影响该机构的业务发展。以美国为例。现任政府公布了旨在“放松金融监管”的银行业监管改革计划,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不在此计划之列,相关执法行动仍然严苛。仅2017年,美国各级监管机构针对反洗钱问题就对15家金融机构共开出约17.38亿美元的罚单,其中包括纽约州金管局对3家外国银行纽约分行的罚款约6.61亿美元,占总罚款额的38%。其实,无论执法行动是否牵涉罚款,对金融机构最具震慑力的是那张由金融机构自愿或被强制与监管机构签署的“执行令”里的要求。执行令有时会直接要求金融机构在整改期内完全停止某项业务或不得新增业务;有时整改要求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巨大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从而间接导致金融机构不得不限制在经营扩张上的投入。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一样,在建立符合所在地监管标准,并能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反洗钱合规工作中,也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最具难度的是如何把握那些“不成文”的监管预期。同业的领先做法或监管机构对某些金融机构的检查标准,在之后可能成为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预期。

其实,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工作上遇到的痛点,并不是中资金融机构独有的情况。以我历年来服务过的客户和项目类型为例,监管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还是有一定趋势可循的:监管机构会先对大型的本国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之后扩展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欧资金融机构,然后是兼顾战略地位重要的亚洲包括中资金融机构;检查的目标是先督促做好KYC客户尽职调查,然后关注交易监测,再提升到系统功能和数据。境外的监管程序赋予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只能通过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来实现。监管机构通常会在年度检查报告里对有关内控缺陷进行多轮提示,如果问题还在持续恶化,监管机构才会采取执法行动(有严重违法事实且证据确凿的情况除外)。无论是本土或外资金融机构,有时因未能清晰地理解监管预期或充分重视监管提示而错失主动进行反洗钱整改工作的机会。

此外,海外监管机构正在提高个人问责制的门槛。如于2016年3月生效的一项英国法律,就要求被指派的“高管”提交年度合规证明。纽约州金管局在2017年1 月实施的一项反洗钱规定,也要求董事会或高管层提交年度合规证明。高级领导层在反洗钱合规方面的个人问责正日益受到关注,这将对总行如何监督海外分支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反逃税,在已把税收犯罪或逃税列为了洗钱上游犯罪之一的国家和地区,对逃税的风险管控是反洗钱监管检查的重点。例如,新加坡金管局在2018年对某国际银行的反洗钱处罚就是由于银行未能合理质疑客户资金的跨境转账是否为避免CRS申报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香港金管局也一直要求金融机构把反逃税作为其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的一部分。

中国外汇:FATF第四轮互评估以及国内“三反”监管的加强,会给我国金融机构带来哪些影响?金融机构应对情况如何?

周郁:在FATF新标准和《三反意见》的指引下,中国的反洗钱监管的发展步伐从2017年起已经加速。

在法规制定上,更趋向于“风险为本”的原则,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以指导金融机构提高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水平。

在监管模式上,逐步向“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转变,实施了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以落实法人监管原则。此外,按照《三反意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逐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来促进金融机构“三反”能力的提升,以优化监管的资源配置并提高监管效率。例如,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在证券机构和支付机构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并计划推广至其他行业。此外,人民银行总行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反洗钱的整改评估。

在执法手段上,也加大了检查力度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审查和执法。

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正在按国际标准和惯例发展,金融机构也已陆续跟随监管步伐进行转变,包括适当地在系统上投入资源,以支持3号令和235号文等监管要求的实施落地。此外,机构高管层也越来越重视反洗钱工作。但是,在如何稳步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工作水平以符合国际标准和国际同业的领先做法方面,金融机构的步伐还可以迈得更大更快。随着中国大幅度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国际同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工作也将对国内的金融机构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税收信息交换方面,各金融机构也已开始按中国版CRS即《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相应的业务流程和IT等方面做出调整并开展工作,以保证按时完成向国家税务总局的首次CRS信息报送。

中国外汇:随着反洗钱监管从“合规为本”转向“风险为本”,您认为金融机构面临的高风险和薄弱环节在哪里?应采取哪些对策?

周郁:在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里,可疑交易报告,尤其是其中的交易监测环节,相对而言是全球金融机构最需要平衡好风险点和容忍度的工作,也是最能体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水平的着力点。因为交易监测的有效性依赖于也受制于反洗钱合规工作的各个环节。我认为,3号令是中国反洗钱监管从“合规为本”转向“风险为本”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而如何真正高效执行3号令,则是对金融机构的一个挑战。

金融机构现在应该已经按3号令的要求启用了自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但还需持续地结合可疑交易预警的质量和本机构客户的数据来调试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参数、临界值和场景)。例如,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同业通用的一系列交易监测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机构对本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场景的把握;但如果定期分析的结果发现在几十条的交易监测标准里一直只有其中几条能产生预警,而且为低质量的交易预警,金融机构就应该考虑适当地调整参数和临界值的设定。此外,数据管理(包括数据完整性、上下游系统的数据流动和对接)、详尽的预警管理和分析制度、可疑交易决策和报告过程、可疑交易报告的后续跟踪管理,以及合规人员经验资质等,也都是需要整体提升的关键要素。

再者,国际代理行交易和贸易融资一直是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高风险业务,也是境外监管的检查重点。金融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通常会间接地被要求按该境外代理行的反洗钱制度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因而需按国际同业的领先做法做好KYC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这方面,也可以考虑借鉴国际同业的领先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和制裁筛查流程,来更加主动地控制好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