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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西风东渐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0期

近年来,“反洗钱”已经覆盖了经济、金融、法律、政治、外交、军事等诸多领域,部分国家还将“反洗钱”提高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为主线,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为扩展,最终形成了2006 年颁布的专门性的《反洗钱法》。虽然上述法规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洗钱新手段的不断出现,“反洗钱”措施也宜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反洗钱监管要素

从国际经验看,“洗钱”和“反洗钱”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由此,各国立法确认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构成了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这也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更是反洗钱监管的核心与重点。

要素一:客户身份识别,即客户尽职调查,也称为“了解你的客户”。其处于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的基础地位,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客户。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正在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

要素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就是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分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种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交易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应当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或与恐怖融资有关时,必须迅速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防范洗钱的核心措施,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主要信息来源。

要素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能够在遵循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应当将所有必要的国内或国际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账户档案等保存一定期限的制度。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

随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的日益严峻,主要发达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且更是以原则性为监管处罚依据,反洗钱处罚日趋加重,罚单屡创新高,并加大了对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简称CCO)个人责任的追究力度;此外,还通过“潜在苛刻条款和要求的和解制度”来解决洗钱案件。

美国

美国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和枢纽是其金融情报中心(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同时美国财政部也承担一部分相关职责。               

目前美国的反洗钱法律主要有: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银行保密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禁止洗钱令》《1999年反洗钱法》《美国爱国者法案》。

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国家级商业银行,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州级成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州一级非成员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反洗钱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审核;发布行业准则;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

美国反洗钱的惩处机制:《1986年洗钱控制法》《1994年禁止洗钱令》和《美国爱国者法案》,都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洗钱的惩处力度,同时也将洗钱罚没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对金融机构人员的培训等。

对美国银行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严厉的处罚制度,而且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与美国境内所有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但其监管中存在对被监管机构细节问题过度重视的现象,这有可能忽略系统性的反洗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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