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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EC国际结算篇: 知己知彼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0期

通过中巴经济走廊项目的带动,目前中国已成为巴基斯坦最大的贸易伙伴,双方贸易互补性越来越强。巴基斯坦对华出口主要是大理石、手工制品、大米、食品调料、棉花及其制品、皮革原料等,进口则主要是建材、电子产品、钢铁、塑料制品等工业制成品。中巴双边贸易额从2008年的69.8亿美元增至2016年的191.4亿美元,其中80%为中国对巴出口。

然而,由于巴方普遍资金紧张,不少企业信誉度不高,导致我国对巴出口贸易纠纷有所上升。此外,伴随着巴基斯坦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短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海外侨汇疲软,民碎主义倾向严重,国际油价反弹攀升带来的通货膨胀,财政赤字导致的国际收支失衡,以及经济上对中国的过度依赖等,也都可能成为中巴经济走廊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

本文拟结合巴基斯坦国内现状与我国对巴贸易的特点,通过对双边国际结算中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真实、客观地反映对巴贸易存在的风险及优势,为对巴进出口贸易与国际结算提供借鉴。

案例一:进口方挑剔单据,出口商钱货两失

2015年,山东省一中小企业A公司,通过某巴基斯坦商贸平台结识了一巴基斯坦进口商。随后,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巴基斯坦买方通过H银行开立信用证,向A公司购买生姜;信用证金额为23778美元,期限为45 DAYS FROM B/L DATE(提单日后45天付款)。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按双方合同要求备货装运,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我国S银行交单,货物价值为信用证金额。S银行于收到单据当日审单,并向开证行寄单。

单据寄出后数日,S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所提不符点为“PACKING LIST EVIDENCES GROSS WEIGHT LESS THAN NET WEIGHT(装箱单显示的毛重小于净重)”。

本案例中,提交的提单显示毛重大于净重,净重与装箱单显示的净重相同。而发票以该净重计价。很明显,该不符点实为笔误所致,属于ISBP所指不影响理解的拼写错误,因此,不构成足以拒付的实质性不符点。

收到拒付电后,S银行随即依据ISBP相关条款就该不符点与开证银行交涉。然而,虽经S银行多次据理力争,直至过了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S银行依然没有收到开证行的付款。时间一天天过去,生姜这类农产品在巴港口需要插电冷藏才能持续保鲜。然而,巴基斯坦能源极度短缺,电力资源严重依赖进口石油和天然气,加之农产品的自然损坏,这就给A公司的出口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按照现行巴基斯坦海关法规定,在货物到港进口商拒绝提货的情况下,出口方转卖或退运货物均需得到原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No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更为不利的是,巴方海关办事效率较低,退运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如果货物到港后一段时间无人认领或者滞港费用累计到一定程度,海关将按无主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充抵仓储等相关滞港费用,而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人为优先购买人。巴方的一些进口商会利用此点恶意违约:货物到港后以各种借口拒绝提货,然后与海关勾结,拍卖时低价购买,从中牟取暴利。本案例中的生姜,由于进口商拒绝签署无异议证明,货物被海关扣押,出口商无法做退货或转售处理,造成大量滞港费和集装箱使用费。最终A公司不得已仅以6500美元的低价将货物以类似D/A托收的方式卖给进口方。即使如此,进口方至今仍未付款。

案例分析。本笔业务系A公司通过巴基斯坦商业网站B2B平台与进口商达成的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一些B2B平台作为成本低、接触面广且方便快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拓展市场的途径。但这些电子商务平台所展示的公司和产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自行负责。一些巴基斯坦商务网站注册门槛较低,为进口商通过贸易纠纷获利埋下了伏笔。如果出口企业急于扩大出口,对进口商了解不够,仅仅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就盲目发货,便有可能像本案例一样遭受欺诈风险。

除上述B2B互联网风险,一些巴方中小进口商还常常通过参加展览会与我国出口企业建立联系。签订合同后,进口商一般在第一单交易中信守承诺及时付款。一旦通过一两单交易取得出口企业信任并放松警惕,进口商便设下陷阱,诱使出口商大批量发货,然后便会像本案例中这样,以各种借口拒付或拖延付款,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开证行漠视国际惯例,无理拒付

2016年6月,我国C公司与巴基斯坦M公司签订合同,M公司向C公司购买一批人造纺纱。11月8日,A银行收到巴方K银行开立的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在K银行兑用有效(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WITH ISSUING BANK),总金额54万美元,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90天。11月19日,C公司通过我国A银行向K银行寄交了信用证下全套单据。

2016年11月23日,K银行以原产地证明出具日晚于装船日为由拒付。A银行认为K银行提出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去电反驳。A银行指出, ISBP745 A12条规定:单据,诸如但不限于分析证明、检验证明或熏蒸证明,注明的出具日期可以晚于装运日期。再者,信用证条款并未特别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早于装船日出具,因此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国际惯例的要求。

ISBP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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