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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外汇资金池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近期,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对辖内取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资金池”)资格的企业及其开户银行进行了“全覆盖”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外汇资金池业务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操作和真实合规风险。本文基于外汇资金池业务风险点与企业的相应诉求,探讨下一步政策优化的路径。

外汇资金池业务的风险点

业务合规性有待完善。一是融出资金用途的审核标准不统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仅规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而没有规定融出资金的用途及审核要素等,导致目前各地区执行标准不统一。二是主办企业外债及对外放款登记及时性与规范性有待加强。按照36号文的规定,外汇资金池项下资金归集或调拨前,均需办理外债或对外放款签约登记;但实际业务中,存在主办企业业务开展前未办理相关签约登记或签约登记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展期或注销手续等情况,对业务合规性及数据统计分析产生了不利影响。三是额度控制方式执行标准不统一。按照36号文规定,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被集中的外债额度需相应在资本项目系统中调减;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及被集中额度成员企业所属外汇局,应按季度进行外债数据核对。但目前数据核对方法及流程不够清晰,各地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容易产生管理风险。

业务操作有待优化。一是部分企业的日终零余额规则加大了资金流动风险。如A集团基于日终零余额规则,通过自动扫款系统,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美元账户相连接。此类设计打通了境内外资金流动渠道,为资金滞留境外、借道流出等留下隐患。二是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申报规则可能虚增外债存量和流量。按照申报规则,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外来外去”不受限制,但需进行外债登记,因此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将此类数据统计入企业的外债项下。若此类数据最终不流入境内,会导致外债数据虚增。三是业务架构不统一增加监管成本。另由于36号文未具体明确资金归集或调拨等的模式和流程,导致目前不同银行及企业的操作模式参差不齐。其中部分银行为企业设计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在经常项目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虚增了境内资金池主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用于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归集,设计架构复杂,增加了监管成本。

业务真实性审核有待加强。一是特殊形势下易成为异常资金运作的工具。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未完全实现的背景下,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便捷性,易成为部分企业赚取境内外利差、汇差收益的工具。二是本外币资金池的联动,容易成为企业的套利渠道。目前,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背景下,企业可通过“跨业务、跨币种”进行套利,增加了事后核查的难度。

企业的主要诉求

充分发挥外汇资金池政策优势。目前外汇资金池政策优势不突出,主要体现有三:一是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优势明显,对外汇资金池业务形成挤出效应。全口径跨境融资的杠杆率为净资产的2倍,而外汇资金池杠杆率为净资产的1倍,部分企业因此退出外债归集。二是对外放款额度优势不足。外汇资金池对外放款额度实际按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进行核准,与普通对外放款业务相比没有优势。三是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更为便利,人民币资金池对池内资金、账户、资金用途等管理较外汇资金池更为宽松。实地调研中,银行及企业普遍希望增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的政策优势,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水平。

简化外汇资金池业务流程。目前业务流程较为繁琐,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相关资金需通过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间的通道进行划转或使用。二是业务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流程较长,影响企业业务开展的效率。三是跨国公司普遍需同时开立国内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账户开立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流程复杂,影响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四是国际收支申报涉及跨境申报及境内划转申报,经常项下的集中收付汇业务还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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