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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Q:服务贸易法规中所说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该怎么办理?

A:常见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分三类办理:

(一)外汇保险项下保费、分保费、赔款、保险金、摊回赔款、追回款等境内外汇划转:合同、发票、支付通知、支付清单、分保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材料,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由划出方经办行审核,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在境内划转保险项下的外汇资金,凭付款指令在经办行直接办理。

(三)保险项下的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Q: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A: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四)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Q:保险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Q: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应在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备案。

Q:强制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情况包括哪几种?

A: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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