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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随货物指标调整投保金额的争议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案例背景

M银行应客户A的申请开立了一笔用于进口铬矿石的信用证,金额为177万美元,货物数量和金额可以有上下10%的增减幅度。信用证其他相关信息如下:

45A货物描述规定:SPECIFICATION CR2O3 36PCT BASIS,货物数量7500MTS(+/-10%),单价为USD236 PER DMT,价格条款CIF XXX PORT,CHINA,未注明货物总金额。

46A所需单据规定:(1)A部分临时结算金额为货物总价的98%,该部分根据受益人即期汇票连同以下单据进行兑用……;(2)(A部分)三份正本临时商业发票;(3)(A部分)货值110%的全套保险凭证。

47A附加条款规定:如果CR2O3的指标值低于36%但是高于34%,罚金则按照CR2O3指标低于36%每一个百分点5.619美元/每吨进行扣罚。

案例经过

开证行随后收到交单行寄送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汇票和发票金额均为USD1611131.84。其中发票显示:货物数量为7483.68WMT、水分为5.20%,货物干吨数量为7094.529吨,CR2O3含量为35.24%。交单的保单金额显示为发票中CIF CARGO VALUE(货物总值)的110%,其他条款符合信用证对于保单的相关规定。交单经开证行审核确认为相符交单。

申请人的异议

申请人在审核单据副本后,对开证行相符交单的判断提出异议,希望开证行拒付。其基于的不符是:保险凭证金额小于应投保额,即保险单据未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总值(CARGO VALUE)的110%进行投保,受益人的投保金额是基于发票中根据铬矿石CR2O3指标进行总金额扣减之后的净值。申请人认为,受益人的不足额投保损害了其在保险凭证项下的保险利益,从而拒绝接受单据。

受益人出具的发票显示的铬矿石干吨数量7094.529吨,单价USD236 PER DMT,货物总值(CARGO VALUE)USD1674308.84。发票在货物描述中显示了SPECIFICATION CR2O3的具体含量35.24%,并根据信用证附加条款中关于按照CR2O3指标值进行单价调节的规定,将货物单价(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字)调整为USD231.730,即USD236-(36-35.24)×5.619;据此得出的总金额(TOTAL AMOUNT)为USD1644015.21。因信用证初次结算为货物总值的98%,因此临时发票的支取金额(DRAWING AMOUNT AS 98% OF CARGO VALUE)显示为USD1611134.91。

保险单据中显示的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照货物总值(TOTAL CARGO VALUE)USD1644015.21的110%,为USD1808416.73。

申请人认为,受益人应按照货物最初的原始货值即USD1674308.84进行投保,发票显示的货物减值只是其和受益人根据合同的自行约定,并不能够改变货物初始价值的客观事实。据此,应予以拒付。

开证行的分析

ISBP745 K15规定,如果信用证或交单,清楚地表明要求支款的金额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款或类似情形,或部分货款延付),则保险金额的计算必须以发票或信用证所显示的货物总价值为基础,并符合UCP600第28(f)(ⅱ)条的要求,即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至少为货物CIF或CIP价格的110%。

本案例中,信用证条款确定了信用证的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的110%,且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凭证也明确显示了投保比例,因此在投保比例上,保单符合UCP600第28(f)(ⅱ) 条和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金额的基数问题,即是应按照货物减值之前的初始价值为基础还是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附加条款减值之后的货物净值进行投保。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发票中显示的罚扣减值(PENALTY)是否应属于ISBP K15所提及的折扣、预付款或类似情形下的款项扣减。

开证行对货物总值问题的分析如下:一般情况下,与货物金额有关的数量、单价等重要要素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已经确定,因此货物总值通常情况下是可预计和计量的;但在一些大宗商品贸易项下,因货物自身的特殊性及所处的行业特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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