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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副本信用证交单的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其付款有银行信用做保证,被普遍运用到国际贸易结算中。但信用证结算的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多家银行及贸易实体,面对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诸多风险,相关银行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注意合规操作,以控制相关业务的风险。

案例背景

2017年11月8日,国内某银行(下称“开证行”)为某公司开立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L1,通知行为印度S银行某分支机构S1。信用证开出后于当天正常收到确认报文。

11月21日,申请人电联开证行,称受益人一直未收到该笔信用证。在确定11月8日电文正常收到确认后,开证行于11月23日向通知行S1发送询问其是否收到信用证L1 的MT799报文,并表示对方若收到,请尽快通知受益人。

电文发出后开证行未收到回复。11月28日,该业务第一次到单,交单行为印度K银行,到单面函上显示,“我们已按照UCP600的规定对上述提到的信用证进行了议付”,但并未说明是否对此次议付进行了背批。

28日当天,申请人再次联系开证行,表示受益人仍称自己未收到正本信用证通知,此次交单是依据申请人邮件发给受益人的副本信用证制单并交单至K银行的,并要求开证行联系通知行尽快通知。

11月29日,开证行收到S银行另一分支机构S2以S1的名义(电文落款为S1)发来的MT799,表明已收到开证行11月23日发出的MT799,确认未收到信用证L1。

由于通知行坚称未收到信用证,开证行于29日当天回复MT799,确认于11月8日(原开证日)开立信用证,同时将原MT700的内容全部引入MT799,请其尽快通知受益人该信用证。

12月4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K银行的MT999电文,称由于未收到拒付通知,要求开证行对该次交单立即付款,并保留索要迟付利息的权利。

由于未收到通知行的后续回复,无法确认受益人是否收到正本信用证,存在受益人重复交单的风险,且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于12月5日(到单后第5个工作日)进行拒付,留存单据等待申请人进一步指示。

同时开证行回复K银行,表示开证行已收到该次交单,但单据存在不符点,已于12月5日发出拒付电文;另外,由于通知行声称未收到信用证L1,请K银行尽快确认是否从受益人处收到正本信用证,并按照信用证要求,将每次支款金额背批于正本信用证。

12月5日当天,开证行又收到通知行S1发来的MT799,表明其已经收到信用证L1,请开证行接受K银行的交单。也就是说,12月5日通知行才确认其已收到该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但却要求开证行接受此前(11月24日)受益人通过K银行提交的单据。

12月8日,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对外付款。

案例分析

问题一:受益人能否在未收到正本信用证的情况下向指定银行交单

根据UCP600第二条,交单是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可以看出,交单是“在信用证项下”的行为,即只有收到信用证,才有后续的交单行为。在受益人没有收到正本信用证,即不确定信用证是否存在的情况下,仅凭副本信用证制作并提交单据不构成“交单”行为,受益人不应将此类单据提交至指定银行。同理,指定银行在没有收到正本信用证的情况下,也不应向开证行交单。

如果受益人在较长时间未收到信用证通知,应首先及时与通知行、申请人取得联系。本案中,开证行于11月8日开出信用证,11月21日受益人才通过申请人与开证行沟通未收到信用证事宜。受益人在确定通知行未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与开证行进行沟通解决问题。若规定的交单期临近,可选择修改信用证条款,给制单、交单留出时间。

问题二:如指定银行未收到正本信用证,能否议付并向开证行交单

根据UCP600第二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因此,指定银行对单据进行议付的前提应是相符交单,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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