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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资产转让业务发展初探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跨境人民币资产转让业务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基础上,依据监管给予特殊区域的金融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发展起来的跨境金融新型业务。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步入新时期,人民币国际化征程也迈上了新的台阶。笔者通过对发展相对成熟的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研究后认为,应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资产转让业务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跨境转让中涉及的主要因素及相关风险。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下阶段的业务发展提出了建议。

发展现状

目前,国内资产转让根据债权人以及基础资产的不同,分为两大类: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以工商企业为代表的非金融机构因经营和交易所产生的流动资产、存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转让,基础资产大类主要为应收账款。因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占比高、类型丰富、发展成熟,且制度规范,因此,本文将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作为研究对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受到监管的严格管理,主要以银行间资产转让交易为主。根据基础资产债权转让是否设置追索或回购条件,可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型是指债权人作为信贷资产的转让方“真实出售”其债权,将债权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债务人也随之向受让方承担偿付义务;回购型是指债权人作为信贷资产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或特定条件下,回购已转让的资产,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承担偿付义务。

目前,我国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法规也在不断完善。2009 年银监发〔2009〕113 号文明确要求,资产转让必须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须将资产及其相关风险完全转移,禁止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2010年银监发〔2010〕102号文再次强调,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和回购协议,提出了真实性、整体性、洁净转让的原则,即要实现资产完全转让与风险完全转移的真实转让。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节经济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这既符合监管要求,也有助于改善资产结构,腾出规模发展新业务。

截至2018年3月末,香港离岸人民币存款为5543亿元,而贷款仅为1438亿元。对于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其手中持有的大量海外人民币资金急需寻找安全、可靠的储蓄和投资渠道,以求实现保值、增值。鉴此,国内加快了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推出了RQDII和RQFII,以及沪/深港通和债券通等资金双向流动的互联互通机制,拓展了海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和储备功能。

将境内人民币资产流通延伸至境外,有利于调动境内外市场资源,解决 “融资难”和“资金贵”的问题,也有利于引入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市场,与国际化接轨,更有利于建设人民币国际化的“试验田”,加速改革进程。

先行先试

2013 年7月的银发〔2013〕168 号文,放开了境内银行人民币贸易融资下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同时也明确了业务范围:一是限定交易币种为人民币,二是限定资产类型为贸易融资。目前,人民币贸易融资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票据等。

2015年4月,国发〔2015〕18号文提出,在CEPA的框架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年12月,银发〔2015〕374号文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政策放开后,2016年12月,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获批试点开展境内银行跨境债权转让业务,首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合计2340万美元对外挂牌,并向境外投资者成功转让;2017年3月和4月,全国首单商业保理资产和全国首单租赁资产也先后对外成功转让。

在试点地区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内地与香港通过建立CEPA制度发挥各自优势,启动了深港通等试点,形成了互联互通、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新局面。鉴于跨境资产转让在法律、会计、外汇监管等方面,境内外均存在差异,规范国际标准和提供政策保障是必要的。因此,应立足广东自贸试验区,优先选择港澳作为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在取得成功的经验后,再推广至中国台湾、新加坡等离岸人民币中心,以及伦敦、东京等国际金融中心。

改革路径

5月7日,央行召开会议,继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并强调 “本币优先&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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