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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视野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2期

[资讯]

央行和外汇局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神,612日,外汇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两个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进一步便利了跨境证券投资。

《规定》共七章,重点从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国家对QFII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外汇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QFII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

《通知》共二十四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法对R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经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RQFII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两项新政的其他措施还包括: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据投资情况汇出本金;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规定》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期借贷便利担保品扩容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并促进信用债市场的健康发展,6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的担保品范围。新纳入中期借贷便利担保品范围的有: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先接受涉及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的债券),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

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进一步规范

68日,银保监会和央行下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除了进一步了强化绩效考评、合规经营及银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外,还调整了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一方面,简化了该指标值计算方法,统一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的指标计算标准;另一方面,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

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

61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新版《精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说明,以及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业务统计报告、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等8项子报告,全面分析了保险公司负债端情况与主要风险因素,体现了审慎监管的核心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负债监管,推动行业稳健经营。

变相“现金贷”业务换装重来 互金协会发布防范风险提示

6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现金贷”业务的风险提示。根据提示,近期仍有部分机构或平台“换穿马甲”,以手机回租、虚假购物再转卖等形式,变相继续发放贷款,有的还在贷款过程中通过强行搭售会员服务和商品的方式,变相抬高利率;更为恶劣的是,有少数平台故意致使借款人形成逾期,以收取高额逾期费用,严重地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各会员单位和相关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开展贷款业务;而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则应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加强内部管理,坚持合规发展、审慎经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审慎选择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或平台,理性办理借贷;如发现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非法开展贷款业务,应向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构报案。

证监会和央行联合发文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业务

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61日,证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五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对基金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二是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了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的额度上限,但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三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禁止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

《指导意见》自201861日起施行,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了1个月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了6个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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