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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VIE架构拆除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2期

在回归A股的过程中,如何及时、合规地拆除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回归。本文拟以近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信服”)为例,分析其搭建和拆除VIE架构的过程及相关境内监管问题的处理,以此为其他存在VIE架构的拟回归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VIE架构的搭建和拆除

深信服由何朝曦、熊武、冯毅三名创始人于2000年设立。2008年年初,深信服引入两名境外投资者,随后启动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计划,并于2010年搭建了互联网行业境外上市公司较为常见的VIE架构:深信服股东均平移至境外设立境外上市平台,持股比例与深信服保持一致;境外上市平台通过多层股权结构,在境内设立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投资企业)深信服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信服网络”),并由深信服网络与境内VIE实体(即深信服,下同)于2010年12月签署了一系列VIE协议,从而实现了深信服网络对深信服的协议控制。同时,自然人股东作为境内居民,按照当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至此,深信服完成了VIE架构的搭建。

考虑到业务发展的需要,其后深信服取消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计划,于2015年年底决定正式启动境内上市计划,并开始着手拆除VIE架构。2015年12月,相关方协商一致解除VIE协议,切断了境外股权架构与境内拟上市主体深信服之间的控制关系。VIE协议终止后,深信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即为实际的股东权益情况。之后,基于避免同业竞争等要求,深信服收购了深信服网络以及境外从事实际经营业务的子公司。至此,深信服完成了VIE架构拆除及业务重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VIE架构拆除过程是基于深信服境内外股权架构的特点、所处行业不存在对外资的产业限制(所从事的网络安全业务并非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类),以及境外上市主体未进行过融资的客观情况而设计的。如果所处行业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并曾于境外融资,则设计VIE架构拆除方案时需要整体考虑境外投资者的退出、境内投资者权益落地、资金筹集及出境、境内股权结构调整等因素。

把握监管关注的重点

在深信服搭建又拆除VIE架构,以及A股上市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受到了境内监管部门的关注。

关于业务重组。在典型的VIE架构里,境内WFOE通常持有知识产权,通过VIE协议将该等知识产权授予境内VIE实体使用,并可能通过其自身或者下属子公司,开展不属于外资负面清单内的部分业务;同时,境外上市主体亦可能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基于A股上市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以及符合资产完整性的需要,境内WFOE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相关资产及业务,通常需要整合并入境内拟上市主体。此时就需要关注业务重组进度对IPO申报时间的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22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其同一控制项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在深信服A股IPO项目中,由于境内WFOE的业务规模较大,各方在设计重组方案时,采取了分红、业务部分转移等方式降低了WFOE的资产规模及营收水平,并技术性地推后了收购WFOE的时间,从而最大程度地确保了申报时间。

关于WFOE与境内VIE实体之间的交易。基于VIE协议的相关安排,WFOE与境内VIE实体之间可能会发生诸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委托开发、产品销售等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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