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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增多,风险与日俱增。健全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重要任务。

金融控股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从母公司属性来看,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分为五类:第一类为金融系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发展比较早且相对较为成熟的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银行系(如五大国有银行)和非银金融系(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二类是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约有一半以上规模和实力较强的央企,通过参股入股的方式,涉足了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类是地方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迄今为止,各省和自治区几乎都建立了金控平台。第四类是民营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五类是互联网企业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

按经营模式的不同,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分为纯粹型和事业型两类。母公司除了控股子公司外,本身还经营特定业务的控股公司为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没有经营特定业务,专门以投资、管理控股子公司为主要业务的控股公司,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按总部的集权、分权程度的差异,又可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分成财务管控型、战略管控型和运营管控型三种类型。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较好地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其规模经济效应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同质性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共享,通过将与同一客户有关的固定成本(人力和物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现有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促进金融机构推动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实现生产方面的范围经济效应。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较好地以“金融产品超市”的形式提供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以节约客户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

从国际金融发展历史来看,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微观组织形式的出现和发展是必然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推动资源集中、平台整合和渠道共享,为企业和居民客户提供综合化、一体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提升金融体系的服务效能。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有利于其长期稳健经营和抵御经营风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较之遭受重创的雷曼、贝尔斯登等单一的投资银行,汇丰、花旗等综合性金融集团尽管也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失,但却表现出了相对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韩政府鼓励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可能也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两国幸免于难的重要原因。

法律缺失和监管不足导致金控风险丛生

作为一种应运而生的微观金融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必然会加大风险。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效监管体制尚未确立的情况下,缺乏规范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野蛮生长,必将加大金融体系风险。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已经大踏步地走在政策和监管的前面。近年来,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推进十分缓慢的情况下,我国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却快速发展。从宏观层面上看,法律缺失与监管不足,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运行、治理及监管等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也容易使以套利为目的金控平台趁虚而入,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主体不够明确,是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明显监管不足的重要原因。分业监管体制下,机构监管为主要特征,尽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分别受到较为全面的监管,但缺乏从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整体监管。

从微观运行来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较多,且普遍跨市场经营,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隐患。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防火墙”,刚性兑付问题短期内也难以彻底消除,交叉传染风险较大。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繁杂,信息披露不到位,关联交易不易被察觉;子公司之间直接进行关联交易,使得经营状况互相影响,增大了内幕交易风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滋生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源于部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过度追求“大而全”、盲目扩张和非理性涉及金融业。

分类来说,金融系和央企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行较为规范,整体看风险较为可控。而主要通过行政方式整合而成的地方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在短期内能获得快速发展,但非市场化、“拉郎配”式的整合,不可避免地会给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带来一定矛盾,不一定能够带来“1+1>2”的效果。不论是采用纯粹型还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由于原来各子公司间的独立性较强,在打造共同文化、建立协同机制和共享客户资源等方面,都将面临不小的难度,不易发挥协同效应。强行整合后,如何对集团整体进行全面风险管控,也是不小的考验。

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是民营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该类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分散经营风险等好处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监管空白下的风险隐患。一些长期掩盖的问题开始逐渐显现:互联网金控平台频频出现“跑路”事件;有的隐瞒股东情况,并虚假注资;有的则突破两参或一控限制,隐性控制了更多金融机构。助长资金脱实向虚、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过度举债和滥用大股东权利等问题,几乎成为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通病。

应该看到,一个监管完善、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行业,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更好地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通过加强对系统性重要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更为直接和全面地掌握跨业、跨市场的金融信息,及时发现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隐患,并通过对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更为直接、有效地开展统一监管,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效率。当银行、证券或保险等子公司爆发风险时,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首先运用集团的资源对其展开救助,因而可以在第一时间避免风险的传染和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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