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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资本金及外债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近年来,外汇市场复杂多变,一度面临高强度的跨境资金流动冲击。对此,外汇管理部门坚持对流入和流出的平衡管理,在外汇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罚上保持跨周期的一致性,对违规流出和违规流入都进行同等处罚。

2015—2017年,外汇局加大了对外汇资金违规流出的查处力度,共查处违规流出案件1976起,处罚没款9.3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也保持了对各类外汇违规流入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从近两年的处罚案例看,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外债,是重要的违规资金流入渠道之一。部分违规企业构造交易背景,虚构合同、发票等凭证,造成异常资金的违规流入。而经办银行发把关不严,不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展业原则执行不力,则为违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企业案例及管理原则

案例1:2016年6月,江苏CY科技公司构造购货合同,在Z银行办理了1笔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金额280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1859.6万元,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汇往深圳某贸易公司。经查,凭以办理资本金结汇的购货合同并未真实履行,结汇资金未用于CY科技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2:2016年12月,H电子公司构造与W贸易公司的设备购销合同和相关发票,办理资本金结汇999.99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6929.83万元全部转入W贸易公司账户。之后按照H公司的指令,其中6168.12万元人民币划转至个人账户,挪作他用。

案例3:2017年3月至4月,S机械公司构造向J贸易公司、L商贸公司的购买机械设备的购货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800.05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5510.05万元。结汇资金于结汇次日或隔日划转至J贸易公司2笔,金额585.36万元人民币;划转至L商贸公司7笔,金额4924.69万元人民币。经查,S公司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构造虚假合同办理了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三个案例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九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之规定,构成“非法结汇”行为。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上述公司予以了罚款处罚。

外汇资本金要有真实合理的用途方能办理结汇,这是基本的管理原则。除了外汇资本金外,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也有真实性的原则规定。2016年,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并对相关管理环节予以了完善。16号文第四条规定了“真实、自用”原则,即“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在资金使用上,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在禁止规定上,明确了四个“不得”:一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三是“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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