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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展业原则在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的应用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逐步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管理、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型。在此背景下,银行作为直接面对涉汇主体的金融机构,必须在展业自律的原则下审慎办理外汇业务,独立开展尽职审查,其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中的“一线”作用和地位也因此更加凸显。

我国银行展业原则落实现状

银行展业原则在我国外汇管理领域中的应用起步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法规和机制建设在近几年虽然持续稳步推进,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目前我国银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工商等行政机关查档等方式确定被调查企业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诉讼仲裁、合规经营情况等;查询人行征信系统,核实企业银行信用情况。二是通过实地走访企业、高管访谈、现场参观与考察生产场所、仓库,了解企业的生产、采购、销售和盈利模式。三是核查企业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流水,登录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税控系统查询等核实企业财务真实情况和缴税情况。四是通过企业的海关电子口岸、货物贸易系统核实企业进出口业务报关情况,通过船讯网、船公司网站对企业贸易货物进行物流跟踪。五是通过行业了解企业, 即通对银行同业沟通对企业的既往业务和信用记录进行了解。现有的尽调方式较为碎片化,投入人力多耗时长。

在实践中,银行展业原则存在落地不实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前客户准入把控不严。“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客户办理业务前就应做好“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经营背景”的工作,全面评估客户风险状况,为发现可疑交易打好基础。但实践中,部分银行员工只单纯收集文件要求的最基本信息,未对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历史业务关联方等相关信息开展进一步调查,对陌生或风险客户缺乏敏感性,导致难以识别高风险客户,为违规风险的发生埋下了“定时炸弹”。

二是事中交易真实性审核流于表面。“尽职审查”原则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广泛收集信息,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验证,确保业务实质上的真实合规。但实践中,部分银行员工对法规政策生搬硬套,未按业务流程和规定办理业务;或是审单走过场,仅对法规列出单证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业务合理性和内在逻辑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尽职审查形同虚设,难以甄别虚假交易。

三是事后交易持续监督不足。“尽职审查”还要求银行对客户业务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尤其是针对贸易融资信贷等业务,需要银行重视贷后管理,动态跟踪每笔融资履约情况。但实践中,银行除完成内控制度要求的定期监测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动作外,对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监管明显欠缺,如对预付/预收货款的企业后期是否有进口/出口货物,是否有做或频繁调整其贸易信贷报告缺乏跟踪,未能及时发现和上报异常。

银行展业原则落地不实的原因

执行层面存在困难

一是展业原则缺乏可操作的配套指引。例如展业原则要求银行对客户做到“尽职审核”,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审核、对那些业务审核、审核的具体标准、审核到何种程度算尽职、哪些属于高风险业务,以及如何强化审核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使得银行工作人员不知如何把握审核尺度,难以有效地执行展业原则,甚至以此为借口不执行。另外,因缺乏统一标准,各银行根据自身对展业原则的理解办理业务,也造成业务审核松紧不一。

二是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制约了展业原则的落实。一方面,银行作为信息接受者,客观上处于劣势。例如,在个人电子网银外汇业务中,在客户有意隐瞒或拒绝配合的情况下,银行很难逐一审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在贸易融资外汇业务中,由于外部信息不共享,银行无法查询担保单证是否已融资。另一方面,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一些证明材料,在无海关、税务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共享信息辅助的情况下,难以把握材料的真实性,且部分银行也没有可靠的第三方平台收集信息,以验证和调查客户及交易背景。

内部自律建设不足

一是银行合规意识薄弱。首先,部分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原有规则监管理念难以转变,导致过于依赖外汇局的具体审核规定,事前防范的自主意识不强。如不少银行相关内控制度只是简单复制外汇法规,对展业原则缺少重视。其次,作为市场化经营的主体,一些银行在利益驱动下,为了扩大银行融资规模和中间业务收入,或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缺乏,或行为“越轨”,只要客户能够提供担保,就放松合规尺度,甚至存在伙同企业违规造假的行为。再次,部分新开设的银行网点,为竞争该地区外汇市场的占有率,提供快速开户、高效办理业务等便利化服务,尽量简化审查措施和流程以吸引客户,弱化了展业原则的落实。

二是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法规认识不清,对展业原则理解不到位。一方面,有的银行主要业务不在外汇,疏于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外汇培训,对外汇政策解读滞后,再加上我国展业原则在外汇领域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可供学习的经验和案例,部分业务人员对于该承担的展业义务不明确,无法切实执行。另一方面,银行外汇岗位人员流动性较大,有的银行网点甚至没有外汇专人专岗,也造成业务人员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全,无法完全胜任外汇工作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政策法规不熟悉的问题在基层网点尤为严重。检查发现,错漏报、单证审核不到位等违规操作,大量发生在基层银行网点。

三是银行内部部门设置复杂,上下游管理脱钩。当前,银行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部门设置日益复杂化,业务办理、审核、维护等分散于前、中、后台的不同部门。尤其是基层银行网点,一项完整的外汇业务可能会涉及到多个部门,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推卸责任,造成真实性审查真空。这也间接反映了银行内部审查或内控机制不健全,未明确各级职责,导致局面混乱。

外部监管约束有限

一是评价体系有待完善,监管激励不够突出。目前,银行考核评价体系中《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主要针对银行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数据质量和内控制度以及风险考核,但是对银行执行展业原则情况的考核和评价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单独对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情况的评价体系。此外,现有外汇政策对于有效执行展业三原则的银行监管激励不突出,良币驱劣币未显成效。

二是新形势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理念有待更新。长期以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采用海关关单所体现的货物流与企业跨境收支相匹配判断交易真实性的管理模式。在此理念下,面对以融资套利为目的的黄金、珠宝加工类企业的构造贸易,以及旨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苹果手机走私企业等物流和资金流高度匹配的虚假、违法交易,银行展业尽调可止步于外汇局的要求。而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是否违反展业原则,则难以定性和追责。

三是自律机制的规范作用有待提升。外汇市场自律组织应是外汇监管机制的补充。相较于主要发达国家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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