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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把握汇票审核尺度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本质是提示付款的金融单据。然而,对汇票本身是否属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以汇票“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能否成立等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论和分歧。

从法律角度看,汇票属于《票据法》范畴。票据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整体而言,海洋法系有明确的票据定义,但未规定票据所载的必要项目;大陆法系规定了票据的必要元素,并规定必要元素缺失将导致票据无效,但并无明确的票据定义。从这两种法律体系看,汇票存在三个最基本的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信用证项下汇票由受益人出票,并由根据申请人要求而在信用证安排中作出承付承诺的开证行直接或间接付款。作为信用证兑用付款工具的汇票,是有形的付款提示。

信用证结算中使用汇票的有利之处在于,产生纠纷时便于援引票据法主张权利;然而由于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票据征收印花税,信用证中无汇票的情况也很常见。那么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吗?尽管UCP600和ISBP745均未明确回答,但从国际商会其他出版物中可以窥见其对汇票的倾向性定位。《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1.09a规定,单据是指以纸质或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可凭以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相符的汇票、索赔书、所有权凭证、投资担保、发票、违约证明、或其他代表事实、法律、权利或者意见的陈述;《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Article 2b规定,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的凭证;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货权凭证或其他任何非金融单据的单据。

事实上,汇票的“不符点”仅限于ISBP 745 B2-B17段规定的期限、金额等内容,而规范范围以外的数据错漏以及信用证特别要求显示的合同号、唛头信息、语言等,则均不构成“不符点”。这一观点已得到了国际银行界及司法界的广泛认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R730/TA703 rev就案例提出的“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以英文出具,而汇票栏位为预先印就的西班牙语,作为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指出,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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