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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单据化要素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对于出口信用证来说,影响回款的因素大致可分为两类——单据化要素和非单据化要素。根据UCP600的规定,“当所递交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要求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者开证行有权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因此,若单据自身有不符点,则会面临被拒付从而无法按时收回款项的风险。实务中,时常还会遇到另一种情况:尽管单证相符,但仍无法按时回款。这通常是由于未能满足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或者因出具面函、寄送单据、发送电文步骤出现操作不当等问题。为便于进行论述,本文将这类与单据无关的影响因素称为非单据化要素。实务中,制单/审单人员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单据处理上,容易忽略影响回款的非单据化要素,从而导致被拒付或者延迟回款。

典型案例

案例一:索汇信用证项下误发电文案

案件过程。某日,指定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并要求退还索汇本金及利息。经查,这是一笔索汇信用证项下的不符出单业务,面函上注明了“如接受单据,请授权我行索汇”语句。但奇怪的是,该笔业务的确在出单后不久收到了偿付行的付款。经进一步查询档案得知,该笔信用证78栏位要求指定银行在出单时向开证行发送电文,电文中须含有货物、装运信息以及回款路径,开证行将在收到电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授权偿付行付款。在出单时,指定银行经办人员未理解发送该电文即等同于索汇的深刻含义,在不符出单的情况下惯性思维地将其等同于一般电文进行了发送,导致开证行在收到电文后授权偿付行付款。当时恰逢商品价格行情下行,申请人试图压价未果,随后开证行拒付并追索本金及利息。受益人向指定银行问责,指定银行陷入被动。

案件结果。经受益人和申请人协商,受益人同意在已收到的另一笔信用证中降低商品价格以作为补偿。指定银行将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的银行手续费进行了减免。

案例二:忽略循环信用证特殊条款规定案

案件过程。某信用证在MT700中的47A条款规定“THIS CREDIT IS NO-CUMULATIVE REVOLVING,UPON RECEIPT BY THE BENEFICIARY OF NOTICE FROM OUR BANK THAT THE FULL AMOUNT HAD BEEN PAID UNDER THIS CREDIT,A SUM EQUAL TO THE AMOUNT OF SUCH DRAFT AGAIN BECOME AVAILABLE UNDER THE CREDIT.(本信用证为非累积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收到我行通知汇票金额支付后,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

显然,该信用证是一个非自动累积循环信用证,即每一期支用完毕后,必须收到开证行的通知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支用。到受益人交单时,该案例中的信用证已支用过三轮,每次支用完毕后开证行均发送了恢复原信用证金额的通知。本次交单为第四轮,但截至受益人交单时尚未收到开证行发送的通知电文。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该信用证下无可支用金额,如若受益人交单,则视为超支,开证行有权利拒绝付款。在处理该笔业务时,受益人和指定银行审单员均犯下了惯性思维的错误,习惯性地将其按照自动循环信用证进行了处理,忽略了未收到开证行通知这一关键要项,从而导致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此理由拒付。

案件结果。经受益人与申请人协商,开证行发送了恢复支用金额电文,并进行了付款。

案例三:未按要求标注申请贴现语句案

案件过程。某日,交单行接到受益人来电,称未收到某信用证下回款,请交单行催收。经查阅档案资料,经办人员发现该笔信用证期限为远期,在MT700第78栏位规定,“如果受益人希望即期回款,须进行申请并在交单面函标注‘受益人申请贴现汇票,请即期付款’字样。否则将按照信用证条款在远期到期日付款。贴现利息,如有,由申请人支付”。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类似,虽期限为远期,但开证行可以贴现汇票即期付款,贴现利息由申请人承担。不同的是,如受益人要求即期回款必须在面函上标注,否则按照远期付款。交单行经办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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