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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直接交单实务处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4期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通常是由受益人将单据径交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由该银行对单据审核或不审核,附上银行寄单索汇面函后寄到开证行,形成一种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银行交单。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是指受益人不通过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而直接将单据径直邮寄开证行或直接到开证行柜台交单的行为。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本身及银行处理业务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及疑问,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受益人是否有权直接交单开证行

UCP600第2条对交单和交单人的定义如下:交单意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而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因此,受益人是可以越过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直接交单给开证行的。

UCP600第6条a款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d II款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这两条进一步说明,受益人可以直接交单到开证行。

实务中,因从欺诈和合规角度考虑,开证行甚至申请人一般不希望从受益人处直接收到交单。鉴此,有些开证行或自行、或在申请人要求下,或会将受益人的直接交单未经受益人授权直接退回受益人。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UCP600第7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即无论交单人是何者,开证行承付的条件仅是规定的相符单据提交到开证行,除非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按照UCP600第16条拒付退单。

因此,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必须按照UCP600审核单据,然后承付或拒付。没有受益人的授权或要求,开证行不得随意退单(除非符合UCP600第16条C III c或E)。

受益人直接交单下开证行如何确认其身份

受益人直接交单存在欺诈等潜在风险。本文仅对受益人身份确认问题进行论述。

开证行和受益人往往分属不同的国家,受益人直接交单通常是通过邮寄方式将单据直接寄开证行,而不是直接到开证行柜台交单。而无论是何种方式交单,开证行均无从核实交单人的身份。如果是冒名受益人交单的话,当真正的受益人再次交单时,开证行可能会面临两次付款的困境,或至少遭遇法律问题。因此开证行应谨慎对待受益人交单,要对交单的受益人进行身份确认。

一般来讲,开证行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确认受益人交单事宜:

(1)发报信用证通知行,请其协助对受益人身份及交单进行确认;

(2)要求交单人提供其是受益人身份信息文件,同时取得申请人对交单人为受益人身份的认可。

实务中,经常会有信用证通知行不理会开证行上述请求的情况。对此,开证行可以同时请申请人协商受益人联系通知行及时回复开证行,以避免受益人交单业务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向申请人确认其交单事宜。开证行应充分利用申请人对其客户和交易进展的了解和熟悉,及其与受益人联系沟通方面的便利和可信度,由其协助对受益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申请人确认受益人身份后,应该提交书面确认说明,开证行妥善留档备查。

实务中还有一种做法是将受益人直接交单业务委托通知行/指定银行接管。确有银行收到开证行的委托后,接手了该业务的后续处理,变成了银行交单,这也应该是银行和受益人沟通后的结果。

但是笔者不建议在未征得受益人同意和授权的前提下直接去委托银行接管业务,否则有可能会违背受益人的意愿,扰乱其初衷,并给开证行带来不良影响。但如果通知行/指定银行在应开证行要求查询受益人时,主动和受益人达成了合作处理业务的协议,将受益人直接交单变成银行交单,则另当别论。

如果开证行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交单金额在信用证通知面函上背批,开证行可要求受益人邮寄信用证正本到开证行,或委托通知行对信用证进行背批。但鉴于目前信用证电子通知的流行做法,信用证及通知面函的纸制形式不一定存在,在其上背批金额的要求也可能仅是开证行单方面的意愿。

如何解决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带来的问题

受益人交单通常存在不专业、指示不清或缺乏开证行凭依处理业务的指示的问题,如没有付款路径、索汇金额不明确等。这些都会给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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