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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正式上市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5期

3月26日,我国原油期货在上海正式上市。在原油期货筹备上市期间,为便利相关的资金结算和实物交割,外汇局先后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原油期货实物交割外汇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18〕1号)。这是外汇局在允许境外交易方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基础上,首次针对具体品种期货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无论是在我国期货产品登上国际舞台,还是在进一步打开国门、吸引外资的层面上,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

原油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对外开放的先行者

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期货市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先后经历了试点和无序阶段、清理整顿阶段和规范阶段,具有明显的内生性、试验性、后发性特征。类似于国外传统商品期货的发展历程,我国当代期货市场同样从农产品起步,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但其仅允许境内交易方参与。这对于我国期货产品走向国际及取得全球期货市场定价权,形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已上市55个期货品种,其中包括商品期货品种47个。以铜、PTA、油脂油料等为代表的中国期货市场价格已经逐步发挥影响力,促进了实体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开展公平竞争。

1992年底,我国首次推出石油期货交易,但由于市场基本功能不完善和政府监管缺失,最终被迫叫停。在“从燃料油起步,逐步推出其他石油期货”的两步走策略指导下,2004—2013年,燃料油期货和石油沥青期货相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不仅完成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积极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跨越,也为境内原油期货的重新面世奏响了序曲。

我国自2012年提出以人民币定价的原油期货产品设想以来,原油期货市场的建设在“国际平台、人民币计价、净价交易、保税交割”原则下逐步推进。有别于境内其他商品期货品种,原油期货从国际化视角出发,允许境外投资者(跨国石油公司、原油贸易商、金融机构等)参与。从1990年至2016年,亚太地区石油消费份额逐渐超过北美和欧洲(见图1)。美国能源部下属的能源信息署称,中国2017年全年的日均原油进口量为840万桶/日,首次超过美国的790万桶/日。因此,推出我国的原油期货,有助于形成反映中国以及亚太地区石油市场供求关系的基准价格体系,并通过市场优化石油资源配置,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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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原油期货在上海正式挂牌交易,其交易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组织开展,是我国首个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依法参与的特定期货品种。原油期货产品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方包括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能源中心会员(包括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存管银行、指定交割仓库等。目前能源中心有会员156家,其中149家为期货公司会员,7家为非期货公司会员;指定存管银行13家,其中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8家;指定交割仓库6家,备用交割仓库3家;指定检验机构4家。

从交易到交割,货物贸易成为重要环节

原油期货的交易和交割涉及场外和场内两个交易模块。其中,场外交易涵盖了原油入库、原油期货交割、原油出库三个环节,场内交易分为仓单流转和资金结算两个环节。整个流程中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体现为:境外来油进入境内保税油罐形成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同时发生对外付汇;以标准仓单为标的的期货合约在场内进行转让交易,仅货权发生转移,无进出口货物流,同时境外资金通过NRA账户(境外特参人民币/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属于资本项下流程)进入期货市场,以保证金形式进行结算;期货到期后进入实物交割环节,若发生进出口业务,则原油出库进入境内区外企业或出境,同时发生境内收付款或跨境收汇。

场内交易

期货交易流程。原油期货在能源中心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期货市场参与者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并将客户指令传递到能源中心参与竞价交易。交易指令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资金结算流程。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能源中心、会员、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开立专用账户,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其中能源中心对会员(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境内客户,以及委托其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资金交易流程见图2—4)。相关的跨境资金结算规定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中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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