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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遗漏引发的代付纠纷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5期

案例过程

开证行于2018年1月8日开立了一笔远期90天的进口信用证,受益人为TC COMPANY,通知行为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2018年1月12日,开证行收到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提交的单据,金额为USD3965832.17。开证行经办人员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并于2018年1月15日发送承兑电,表明将于到期日2018年4月12日进行付款。

2018年4月9日,开证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向新加坡B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要求代付行于4月12日向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支付USD3965832.17代付款项。开证行按代付行的代付要求办妥业务手续后,于4月12日上午向新加坡B银行发送了代付起息报文,新加坡B银行随后邮件回复已收妥报文,并表示会按时起息。开证行于4月12日傍晚收到新加坡B银行发送的代付起息通知。

4月16日,开证行收到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来电,对方表示尚未收到开证行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开证行随即致电新加坡B银行询问该笔资金起息情况。辗转再三,最后得知,新加坡B银行在付款时未严格执行开证行给予的付款指示,在发送MT202中未引用E银行的业务编号,造成了账户行对该笔款项进行了退汇处理。新加坡B银行随后又重新支付了该笔款项,最终E银行于4月16日收到该笔资金。

4月17日,开证行收到E银行报文,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迟付利息USD1116.85。开证行随后将报文转发至新加坡B银行,要求其承担该笔迟付利息USD1116.85。新加坡B银行向开证行回复,虽然他们在支付款项时遗漏了编号,但账户行不应随意退汇,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代付行,B银行表示愿意以BACK VALUE(倒算入账)的方式处理该笔业务,并支付USD300.00的相关费用。而E银行表示不接受该方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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