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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虚假合同为异地企业办理结售汇案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检查人员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西北地区的PF、MS、XY三家银行2015年售汇业务增长迅猛,增长规模远超历年同期水平,与其外汇业务规模及发展速度不符,遂将上述三家银行及其主要结售汇客户列为检查重点。

案情简介

在对三家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重点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留存的合同、单证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并从中发现了以下异常情况:

一是企业购汇申请书中的日期晚于企业实际购汇日期。

二是银行为企业办理一笔购汇业务时,审核留存了两份标的、金额、交易对手均不相同的购汇合同,且每份合同的金额均超过购汇金额。

三是企业购汇合同中的标的超出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四是企业购汇合同中货物起运港及到货港均在境外,但国际收支申报的交易编码却为一般贸易,且合同买方无法人签章,外币支付凭证也无收款人账号。

五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最迟装船日期明显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

六是银行为企业办理购汇业务时审核留存的合同明显与购汇业务不符,如MS银行为浙江某企业办理了1笔购汇业务,审核留存的合同却为出口合同。

七是银行报送的结售汇科目代码与业务类型不符。

在该案件中,银行在企业购汇资金无真实用途、企业所提交的单据存在明显瑕疵,有明显的造假嫌疑等异常情况下,未对企业购汇资金用途及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为上海、浙江、深圳等地的15家企业办理了近购远结掉期售汇业务31笔,折8.67亿美元,未尽职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定性和处罚

三家银行未对企业购汇用途及其提交的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就为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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