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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制裁看合规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目前,以联合国、美国与欧盟等主体发布的国际制裁相关决议和法律,已成为一个体系庞大、涉及行业众多、惩罚力度极强、影响跨越全球的经济和贸易制裁体系。国际制裁的对象和范畴逐步升级,带来的影响已经从政治领域延伸到经济领域,给银行实现全球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

国际制裁升级

不同的国家和区域有不同的制裁法规。美国主要由美国财政部下属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负责管理和执行对外政策的经济和贸易制裁,其中包括多个特定制裁名单;英国主要由英国财政部金融制裁执行办公室(OFSI)负责管理和执行联合国、欧盟以及自身的制裁规定,涉及资产冻结、禁止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等;欧盟主要由欧盟理事会管理和执行联合国及自身制裁决策,适用于欧盟境内活动、欧盟成员国籍人士、任何按照欧盟法律设立的法人、任何与欧盟交易的法人。在各类国际制裁中,美国的相关制裁无疑最具影响力。

2013—2017年,OFAC累计开出罚单90笔,罚没金额合计20.88亿美元。其制裁名单包括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与综合制裁名单两大类。其中,综合制裁名单又分为巴勒斯坦立法会名单、外国金融机构第561条款名单、非SDN涉伊朗制裁法案名单、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单及行业制裁识别名单,任何触发名单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国际制裁。

美国政府越来越多地采取“二级制裁”,针对非美国人与被制裁者在美境外进行的金融交易或提供的金融服务实施制裁,包括冻结美元汇款(与SDN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的美元汇款)、处以罚款及进行业务限制、追究公司高管的相应责任以及将其纳入制裁名单。随着美国对“二级制裁”的使用越来越得心应手,“二级制裁”的措施也越来越严格。当今的制裁已经不仅限于贸易制裁、禁运,而是加入了金融手段。在二级制裁所有的措施中,剥夺被制裁实体进入美国金融体系的资格以及封闭其美元结算通道,成为美国制裁行之有效的杀手锏。

2017年8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针对俄罗斯、伊朗和朝鲜的《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简称CAATSA),并于今年1月29日开始执行。该法案不仅扩大了对特定国的制裁,非美国籍人士也可能会因为与其交易或促成重大交易受到CAATSA的制裁。接下来欧盟的有关制裁很可能也会更新并更加严格。

美国国会目前正在进行《外商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简称FIRRMA)的立法工作,预计今年可完成相关的立法程序。其中的变化包括:将非控制性投资纳入审查、建立政府投资者的强制申报制度和对美国公司与非美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实施全新的管制体系。这将对计划参与美国经济的海外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跨国投资的结果也更加难以预测。

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如投资导致外国公司获得敏感行业的美国公司的控制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有权禁止或解除该项投资。CFIUS是美国财政部主导的跨部门审查机构,由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务院、能源部、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以及经济顾问委员会、科学技术办公室、管理及预算办公室等核心政府机构组成,负责在国家安全层面评估跨国交易,以确定外国在美投资交易对国家安全是否存在潜在影响。

此次提出的FIRRMA法案,首次将CFIUS的审查范围扩大到美国“关键技术公司”与非美国实体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相关支持进行的交换,包括对外转让,以及涉及敏感新技术、国防、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核技术和机器人行业的境外合资企业,均将被纳入审查范围。

自2013年开始,伴随中国对美投资的升温,CFIUS对中资赴美的审查也逐步增多。2017年9月,以国家安全为由,中资背景私募基金凯桥收购美国半导体制造商莱迪思的交易被叫停;2017年12月,美国金融集团Cowen以延误和取得CFIUS批准的“不确定性”为由,取消了中国华信能源的2.75亿美元的投资。今年初,又有多个交易遭CFIUS封杀,从蚂蚁金服美国并购案,到博通和高通的并购案,“国家安全”的大旗被一举再举。这表明,美国将更加严厉地对待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特别是针对中国公司的投资与并购。所有所谓会威胁美国关键技术领先地位、国家安全和未来经济繁荣的投资,都将被认定为掠夺性投资行为。

合规竞争新规则

面对各国政府的强监管和国际组织的强推动,特别是美国对中资审查与限制的明显增加,跨国交易中备受关注的出口管制、制裁方面的合规问题在企业“走出去”经营中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对此,越来越多的全球化企业主动出击,加强合规管理,合规竞争也成为全球化企业新的竞争规则。

为适应国际新形势,有效防控全球经营所面临的重大国际制裁风险,全球化企业都需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未雨绸缪、提前防范,构建并不断完善制裁管理体系的长效机制,以切实提升国际制裁风险防控能力。一是建立国际制裁合规风险数据库,对国际制裁黑名单进行识别;同时,动态跟进联合国、美国与欧盟最新的制裁法律和规定,按照国际制裁名单和决议要求进行国际制裁合规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二是建立产业链尽职调查系统,全面梳理经营业务、投资项目涉及到的制裁国以及所适用的制裁法律和规定,对产业链各环节利益相关方进行国际制裁风险评估分析,并建立国际制裁风险框架和风险事件库。三是优化管理流程,在总部层面开展国际制裁合规风险管理的顶层设计,在海外业务和海外项目层面开展国际制裁合规风险管控程序和制度体系的搭建,并建立应对机制,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制定详尽的国际制裁风险管理体系、规章和措施,为意外遭受国际制裁审查时减责或免责辩护做好准备。

从贸易制裁到金融制裁

随着国际制裁问题愈演愈烈,尤其是美国凭借自身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以及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结算中的核心地位,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国际制裁体系,给企业涉及的国际业务带来了潜在风险,如果相关业务遭受国际制裁,就可能面临交易被禁止、资产被冻结或没收、切断美元等国际货币获取和使用的渠道等;此外,作为企业国际化的重要支撑,银行的业务运转及国际声誉也将受到极大影响。当前全球在金融制裁方面主要呈现以下几个趋势:一是监管当局的执法行为明显增加;二是针对反洗钱和制裁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大,对违规行为的罚金大幅攀升;三是强调银行合规负责人以及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制度的落实须承担责任;四是监管重点转向亚洲国家的金融机构。

欧美等国家出台了多部反洗钱相关法案,并对反洗钱工作失职的金融机构处以巨额罚款:2017年,因此而受罚的银行达15家,如德意志银行被美国监管部门连续罚款3次,处罚金额共计6.7亿美元。与此同时,国内金融业的监管形势也日趋严峻:针对市场上存在的各种乱象,监管机构接连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发布的重要监管文件超过20个;行政处罚超2800件,罚没金额超80亿元;国家外汇局加大了对外汇违规违法的检查力度和惩处强度,保持了对地下钱庄、逃汇骗购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017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今后三年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2018年,“严监管、防风险”仍将持续成为金融领域重点政策中的关键词。人民银行在部署2018年九项主要任务时,将防范金融风险升至第二位;银保监会强调,2018年要大力整治违法违规业务,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并列明了22条工作要点,涵盖票据、内控管理及案件查处等内容;外汇局则表示,2018年将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国际收支统计基础工作,打造“数字外管”平台,筑牢“安全外管”的篱笆。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监管环境,银行机构积极稳妥的应对策略应当是全面有效地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

“风险为本”(Risk-based)反洗钱原则最早由英国监管机构倡导,后来发展成为国际反洗钱领域广泛接受的工作原则。该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面临的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风险高低进行评估,进而合理配置相应的资源,有轻重、有主次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

对于银行而言,要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需要将风控理念、实施机制与银行业务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据此,建议银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将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防控合规风险的基础。充分、完整、真实的尽职调查是分析判断洗钱风险情况的基础,因此在客户关系准入、维护、退出等流程中,应嵌入反洗钱合规管理要求。对于风险较高的情形,要强化尽职调查,以掌握更多信息。国内外银行同业通常在行内会设置独立的反洗钱合规部门,配备专业的合规审查人员,负责对国内外反洗钱相关法律、制裁法案等进行研究,制定并细化行内的政策指引,针对涉制裁业务出具合规意见,并对不同条线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在清算部门内部,也建议配备相应的合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判断清算业务中的可疑交易。对无法判断的可疑交易,应及时上报合规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专业判断,由合规部门向清算部门提供处理决定。同时,由于实践中“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KYC)已日渐发展成为KYCCC,出于尽职免责需要,就需要前移风险管控关口,将合规审批嵌入前台业务部门,加强业务前端的风险控制,防止由于对制裁监管政策的理解不到位而造成业务无法落地。通过对客户的所有权和控股结构履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行业、业务性质,上下游企业,运作地域,负面舆情,与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存在联系或关联的客户(包括公司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实际所有人);当作为贷款人时,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专门针对制裁的合同保障条款,如“贷款人有权在发生制裁事件后不再放款、贷款人可独自选择退出并且要求全额提前还款”等,还可适当增加如“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不会引起贷款人或出口信用机构违反制裁”等承诺条款,并可酌情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内部制裁合规政策。

二是以实时交易监控为必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对客户付款指令缺乏仔细审查、对汇款交易背景审查不到位的风险隐患。对此,建议加强对业务各方的审核,包括申请人、受益人、船公司、保险公司、制造商、第三方单据出具人等;加强对业务涉及国家、地区及运输环节的审核,包括提单清洁度、实际承运人、船只、航行轨迹、港口、货物种类、原产地、集装箱号码等,对涉及敏感地区的业务,还要及时关注对手方银行的信息,追踪交易中的款项,并建立支付合规查询档案和可疑业务档案。对于某一类客户或高风险客户,应结合其风险特征,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交易监控或限制安排,采取“电子化筛查+人工判断”方式,提升风险识别和监控效果。这其中,尤其要注意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防控。在“内保”保函频繁兑付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兑付,不仅会给担保行带来声誉风险,更易造成境内企业的非法收入转移境外,不利于有效防控反洗钱风险。对此,境内银行要从源头查清交易背景和结构、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第一还款资金来源等,从境外借款人、境内反担保人两方面统筹管理,分析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外贷”资金实际投向及项目建设情况,加强风险预警,避免因突发履约事件受到监管处罚。

三是将合规风险评估纳入产品管理体系。当一家银行自身或同业发现某一产品易被用于洗钱,或者控制措施未达到预期目标时,应及时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优化管控措施,进而决定是否停办该产品。同时,要结合国别环境、经济状况、金融监管等因素,动态优化调整境外发展战略,前瞻性地识别评估各类风险,加强对进入新市场或新业务领域的可行性研究和事前审查;要提高新产品和新业务合规审查机制的有效性,避免简单复制不符合东道国监管要求的产品和业务模式,统一境内外机构的合规政策和标准,完善跨境联动机制。要制定国际制裁应对预案,研究监管政策变化对业务运行和发展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判断监管揭示的合规风险点,制定外部监管政策的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机制,有效回应监管关注事项,避免法律和声誉风险;同时,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账户行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和咨询,及时掌握境外机构合规管理情况。

总之,有效的国际制裁及反洗钱应对策略绝不仅是简单完成事后可疑交易报告,而是要求银行要主动管理风险,控制潜在风险的发生,并将“风险为本”的原则牢牢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长久的制度化安排,成为银行合规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