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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穿透式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随着近几年境外投资的爆发式增长,我国境外投资业务已不再局限于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简单的业务类型,境外投资的范畴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标准也在不断提升,穿透式管理正逐步被监管部门采纳。这些变化对银行办理此类业务的展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对境外投资业务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过程中,执行好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实银行展业责任,是目前各家银行亟待解决的难题。

业务突破

新的形势下,银行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发生了以下变化。

变化一:境外投资业务范畴不断延伸。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8〕11号),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4〕9号)的基础上,对境外投资业务的主体范围和核准备案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投资主体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并将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投资也纳入了监管。二是明确了对境外企业“控制”的定义。即所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三是再次强调了通过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涉及的境外投资,继续纳入管理视野,即将境外投资涉及的融资活动也纳入境外投资监管。

变化二:境外投资业务类型不断拓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境外投资业务类型进一步具体化,将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投资类型,均明确纳入了新增监管范围。特别是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涉及的境外投资类型,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 2017〕108号)的要求,将对银行跨境担保项下的境外投资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从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来看,新增的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这些新规增加了银行对特殊行业境外投资业务的处理难度。

变化三:境外投资业务模式不断丰富。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施,除传统的新设、增资等境外投资模式,还涌现出跨境并购、中概股回归、境外上市、基石投资、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及融资、QDLP/QDIE等多种新型境外投资业务。其涉及的境外法律、税收政策、会计准则、行业惯例、国际评级以及反洗钱等问题,均对银行的业务能力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境外投资展业专业难度加大。

部分新经济、新业态的境外投资模式,打破了银行对传统境外投资的认知和理解。如互联网、私募基金等行业,普遍存在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的投资情形,但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这类投资行为是按照实质大于形式通过穿透式审核把握业务的真实合理性,还是按照传统的展业思路一刀切进行拒绝办理,均考验着银行的业务处理水平。

业务难点

具体来看,在银行业务操作层面,主要遇到以下问题:

难点一:资金来源穿透难以把握。从实务中的境外投资案例来看,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可能存在多层级嵌套和交易结构复杂化的问题,究竟需要穿透到哪一层级,由于没有硬性标准和明确规定,不同银行、不同业务人员把握的尺度会不尽相同。企业往往会综合不同银行的审核标准,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条件倒逼银行的业务办理,导致业务办理时容易产生纠纷,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受到影响。

难点二:资金流向实质穿透存在难度。对于多层级境外投资,境内银行很难将资金实际受益人追踪到底,最终资金流向是否涉及敏感行业和地区无法核实。通常,境外投资主体只能配合境内银行收集第一手资金流向凭证,而后续的资金再流动,如资本金境外再投资,借款给境外关联公司使用等最终用途,则较难穿透。再比如,部分企业将境外投资资金用于向交易对手支付货款/服务款项,那么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资金是否存在对倒,是否存在构造交易,均难以穿透,很可能出现业务盲点。

难点三:信息渠道有限,“三反”要求较难落实。境外投资涉及的环节众多,资金在境内外的流动,由于没有完整信息渠道,存在无法获得完整资金交易链的情况。如部分资金出境后可能又以外商直接投资间接回流,以套取税收优惠政策;部分资金在境外多层级流动后,最终可能投资于敏感行业和地区,或政策法规禁止的行业;部分资金借助贸易背景周转,最终可能涉嫌洗钱等。同时,各国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要求也各不相同,境内银行很难借助境外银行获得真实的第三方业务背景资料;而通过客户提供,又难以有效判断单据的真实性。

管理原则

穿透的本质是要把信息流、资金流的完整流动过程跟踪呈现,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笔者认为,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业务时,有效的穿透式管理应该是遵循审慎处理、分类管理和流向追踪的原则,将对境外投资交易的穿透和对过程的穿透相结合,既包括对交易本身的主体资格、交易背景、资金来源等交易要素的穿透,也有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资金流向过程的穿透。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原则一:审慎处理。由于境外投资政策规定相对抽象和宽泛,各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也可能有存在争议和冲突的地方。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大部分业务的办理需要人为把握,不同人员的理解偏差也会影响业务办理标准的统一。因此,银行对于境外投资业务应审慎办理,具体做法包括:

(1)复杂业务集中研究讨论。

(2)交易穿透:在落实展业的前提下,重点就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取得境外投资手续的合法性、时效性进行核查,并对境外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受益人进行尽职了解。

(3)选择性办理业务:对于业务背景真实清晰的境外投资业务进行办理,对于交易背景无法穿透的境外投资业务不予受理。

原则二:分类管理。对于单层级,交易结构简单清晰的境外投资,经尽职审核后可由业务人员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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