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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下调影响几何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在2018年实施了四次关税下调措施,以调整最惠国税率和实施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了诸多商品的进口关税,涉及日用消费品、汽车和以抗癌药为主的药物等。关税下调对于进口相关商品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但同时也需要企业充分考量其对于经营方面的潜在影响。对此,相关企业应在确保进出口贸易合规和符合政策导向的情况下,通过制定计划详细、结构严谨的应对方案来节约成本。

近期关税下调的具体方案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2017年12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并且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此次调整所涉及降税的商品种类主要有食品、化工原料、机械设备零部件、药品、文体娱乐商品、家用设备、其他常用商品等。

降低进口药品关税。根据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以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的进口关税降为零。此次降税共包含28个税号项下的相关药品。

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根据201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国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和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根据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我国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号,平均关税税率从15.7%降低到6.9%,平均降幅为55.9%,涉及的商品主要有水产品、果蔬类产品、药品、生活用品、服装、家用设备及其他常用商品。

以上四次关税税率调整可分为降低最惠国税率与实施暂定税率两种方式。最惠国税率(MFN)适用原产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暂定税率(IDR)是在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商品暂时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一般来说,同一商品的暂定税率低于其最惠国税率,因此这类商品进口时可适用较低的暂定税率而非最惠国税率。整体来看,四次降税所涉及的大多数商品的暂定税率或调整后的最惠国税率,将降至调整前最惠国税率的一半甚至更低。对于过去已经适用暂定税率的部分商品,此轮调整将进一步降低其税率,或扩大降税适用的商品范围。

关税下调的潜在影响与考量

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影响

2017年,世界海关组织(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海关提交的转让定价估价案例,形成了WCO指导性文件“案例研究14.2”——《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定条款1.2(a),应用转让定价文档审核关联交易价格》。根据该文件的估价原则,如果实际毛利润率高于转让定价文档中所载的独立交易区间,海关可能会对企业进口价格是否公允提出质疑,并审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这是世界海关组织首次采用来自中国海关的案例研究,未来将可能影响中国海关对关联交易价格管理的思路和方向。目前,对进口货物在国内经营毛利率进行评估已经成为了中国海关广泛讨论并实际操作的方式。因而一旦关联交易的毛利率水平高于可比公司的独立交易区间,将可能被海关认定进口交易价格受到了交易双方特殊关系的影响,并要求进口企业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如果进口企业被最终认定交易价格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则需要补缴相应税款。

近期的关税下调可能会使进口和经营相关商品的企业,因成本降低而获得较高的利润率,特别是销售毛利率,从而可能引起海关的调查。因此,存在此类货物进口关联交易的企业,应注意从海关估价法规和转让定价原则两方面加以综合考虑,以确定合理的进口交易价格,并且定期监控实际运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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