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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必备性探究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运输公司所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也变得多种多样,各种与运输有关的常用单据也经常出现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之中。如何将此类单据与UCP所规定的运输单据加以区分?如何确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是UCP所规定的运输单据还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常用单据?本文尝试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此事进行讨论。

案例回放

某银行开立含有如下条款的信用证:

40E:UCP LATEST VERSION(UCP最新版本——即UCP600)

44A:HS WAREHOUSE,HB,CHINA(HS仓库 中国HB)

44B:WG WAREHOUSE,ZH,CHINA(WG仓库 中国ZH)

46A:一份由运输公司出具的正本货车运输收据,显示收货人为ABC有限公司,地址:中国ZH市XYZ路1号,注明运费已付,表明交付日期,货物的总值、数量及详细货描。

受益人在该笔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份名为“TRUCKING RECEIPT(货车运输收据)”的单据,经单证人员审核,该单据符合信用证相关条款对该单据的要求,但不符合UCP600第24条对公路运单的要求。该笔交单在“货车运输收据”之外不存在不符点。单据提交至开证行后,开证行并未拒付,并在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承兑。

案例讨论

单据审核人员对该单据应按UCP600第24条还是第14条审核出现不同意见。甲方认为,该单据名称类似ISBP745 A18条中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常用单据”,所以适用于该条款,应按UCP600第14条审核。乙方认为,单据审核不应仅按单据名称判断适用条款,而应根据信用证中单据条款及货物装运的细节综合分析;而根据该信用证的内容,可以认定“货车运输收据”应按UCP600第24条审核。双方各持己见,并依据各自观点展开了讨论。

甲方陈述A:

该“货车运输收据”无需按UCP600第24条审核。仅从信用证条款来看,并未在单据要求中使用“公路运单”作为单据名称。从单据名称来看,更接近于ISBP745 A18所列出的“Cargo Receipt(货物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运输行货物收据)”及“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用单据。所以此单据应比照ISBP A18的规定按UCP600第14条(f)审核。

乙方陈述A:

UCP600第19—25条都含有“无论名称如何……”的描述,所以判断一个单据是否是运输单据不能仅从名称上进行判断。从信用证的条款中可看出,信用证规定了44A与44B,且在规定“货车运输收据”的条款中明确要求该单据由运输公司出具。所以该单据应视为一份运输单据,按UCP600第24条审核。

甲方陈述B:

不同意乙方陈述A的观点。UCP600第19—25条虽然都有“无论名称如何……”之类的陈述,但应该理解为“无论所提交的单据名称如何,都应满足如下……的要求”,而非“无论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名称如何,只要看似适用,则按如下……审核”。否则,在 UCP600中第20条与第21条所列单据,除名称外的其他内容都基本一致,两种单据也均仅适用于海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陈述A的观点成立,则在实际业务中根本无法区分信用证实际要求的是第20条的还是第21条的单据。

乙方陈述B:

ICC在《银行委员会关于要求遵守已装船批注的建议》中表明,MT700、710或720的第44A、E、F或B栏位,显示的是UCP600第19—25条运输单据所要求的内容,也明确表示运输单据的审核应结合44A、E、F或B栏位及信用证条款判断。结合信用证中的相关内容,可以得出“货车运输收据”应按照UCP600第24条审核的结论。

甲方陈述C:

不能同意乙方陈述B的观点。ICC的上述意见,仅表明在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的情况下,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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