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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危险货物海上运输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今年3月,“马士基浩南”轮(Maersk Honam)发生严重火灾,引发外贸界广泛关注。“马士基浩南”轮建于2017年,本次航运装载有7860个集装箱,该船本身造价即达1.22亿美元。事故产生的原因,目前尚在调查中,但业界多有猜测,认为这起事故可能源于易燃危险品的瞒报漏报。就此,我们可以梳理一下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有关的几个关键点。

相关问题

问题1:若打算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是否必须告知船方

回答是必须告知。无论海上运输国际公约还是海商法,均对危险货物的托运做出了规定。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根据《汉堡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托运人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签。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必须告知货物的危险性,必要时还要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托运人没有这样做,而且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又未从其他方面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a)托运人对承运人和任何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且,(b)根据情况需要,可以随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问题2:之前是否因危险物品的瞒报、漏报,发生过重大损失事故

此类情况确有不少。实际上,只要涉及船损、货损,损失金额都少不了。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对JTY公司(货方)与Hapag-Lloyd公司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271号)裁决中,认定货方向船方提交的《危险品申请》中仅在备注中对托运物CELLCOMA80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进行了披露,属于未履行“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鉴于涉案货物与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故判决货方需对船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船舶赔偿款、处理受损集装箱和货物的费用,以及火灾检验费等,共计4,934,492.13元人民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文件委员会副主席杨良宜先生在其《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一书中也指出,国际上装有危险品的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令整个船舶与其他货物造成全损或严重事故的案例数不胜数。书中例举了“Hanjin Pennsylvania”轮因货方未全面告之货物的危险性而造成船货全损的案件,索赔金额据称在1亿美元以上。

实务中,危险货物的托运方,有时会存在侥幸心理,或因为怕麻烦、不够重视,或为了减少费用支出,瞒报、漏报危险货品。殊不知一旦出现事故,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想象的。在日常业务交流中,有外贸单证制单人员甚至认为,在提单上显示“危险货物(dangerous cargo)”会造成单据的瑕疵,导致收汇困难。提出这个问题的背景,通常是信用证下的出口交单,因为电汇及托收下是商业信用,并没有依据信用证的单据审核环节。这带来了下面我们可以讨论的第三个问题。

问题3:提单显示“危险货物”,是否会造成信用证下单据的瑕疵

回答是不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可显示,或提交的单据中显示了与之相矛盾的信息。担心提单瑕疵,是担心显示“危险货物”会让提单变成“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实际上大可不必有此顾虑。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要求提交的清洁运输单据所做的定义是“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而“危险”是货物属性的一部分,并非货物或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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