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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法定公积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在会计记录上均属于“盈余公积”科目。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前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问题逐渐引起关注。笔者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现行利润汇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引导企业合法合规汇出利润提出了具体建议。

管理现状

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第一,部分外商独资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订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利润分配前应当提取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后,可以不再提取。但在实践中,部分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办理汇出利润时并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造成实质性多付汇。第二,个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应依照企业章程确定,而公司章程需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应按照企业合同或章程规定执行,且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均需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但在实践中,个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决议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但却不能提供审批机构批准协议、合同或章程生效的文件,利润分配决议的有效性存疑。

企业的审计报告未充分发挥鉴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在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重要性水平”原则,决定是否应提示企业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审计报告没有披露企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审计报告作为银行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如果对企业是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情况未予披露,可能会误导银行的真实性审核。

银行缺乏专业知识核实利润汇出的合理性。目前,银行主要是根据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税务备案表等相关单证审核利润汇出的真实性,但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通常只进行单证表面的真实性审核,缺乏深入了解。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银行业务人员缺乏对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深入掌握,导致利润汇出的真实性审核不到位。

财政、税务等上游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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