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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投资收益稳步增长。由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易导致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业务不规范、外汇局对银行违规行为难定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管理。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存在交叉

目前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业务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法规办理: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30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了规范,将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列为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具体审核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并明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对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利润汇出业务再次做出规定,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要求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取消了审核验资报告的要求。三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也对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操作指引中引用的法规依据并不包括依然有效的30号文,同时也未提及企业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的具体审核要求,但对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做出了具体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涉及外汇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个管理部门,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一是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投资收益类,具体业务操作也在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文件中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资本项目部门出台的操作指引,也对此项业务进行了规范。二是外汇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事后监管和核查:如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开展的对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核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异常指标中,也包括利润汇出异常指标,并且指标阈值较为宽泛(本年利润汇出额/上年利润汇出额超过50%的,即被视为异常)。这会导致银行需要同时配合外汇局不同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增加了银行负担。

审核原则不清晰

现行政策仅对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应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范,但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原则或要点则未提出具体要求。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会计制度也不熟悉,易使审核过程流于形式;同时,由于未明确具体的审核原则,也增加了外汇局对银行违规行为定性的难度。

例如,大连辖内某企业于2016年9月根据2007年底审计报告上的未分配利润数额,向经办银行申请汇出2007年以前年度的利润。由于2013年以后工商部门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在之后年度并未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因此无法向银行提供2013年以后的年度审计报告,仅提供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12年以前的年度审计报告。银行遂在未确认企业利润汇出前是否存在亏损需要弥补的情况下,为企业办理了2007年以前年度利润的汇出业务。

该案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分配以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对此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但并未规定可以直接分配以往年度的利润。此外,未分配利润为时点数,如果企业2008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亏损需要弥补,在2016年汇出利润的时点,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就会小于2007年底的报表数,从而会造成超额汇出利润的问题。因此,对直接分配以往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做法需要交易进一步的明确与规范。二是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具体需要审核哪一年度的审计报告,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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