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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TA881 rev.结论运用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8期

随着在2018年4月份ICC迈阿密会议上最终通过了TA881 rev.,我们也就可以放下争议,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TA881 rev.的结论。

案情回顾

要求混合付款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信用证46A要求单据为:发票、提单、箱单、保单以及申请人出具的接受证明。

信用证47A混合付款细节如下:

信用证金额的80%凭46A 1-4的单据交单付款。

信用证金额的20%凭申请人出具的接受证明,或当证明没有提交时在提单日后45天付款。(以两者中较早的为准)

交单提交1—4单据,提单日2016年9月1日,索汇10万美元,

单据有不符点没有被接受。

为此,咨询国际商会的3个问题为:

问题1:如果接受证明没有提交,开证行是否有责任在2016年10月16日(提单日后45天)支付20%的金额给受益人?

问题2:20%的付款是否取决于80%的付款是否承付或拒绝?

问题3:如果没有提交1—4的单据,只提交了接受证明,开证行是否有责任支付受益人信用证金额的20%?

国际商会的结论是:

问题一答案为否。如果缺少接受证明,在提单日后45天的付款取决于80%的金额是否已经被承付。

问题二答案为正确。根据提单日的20%的付款取决于80%的金额已经被承付。如果提交了接受证明,答案将是否定的。

问题三答案为正确。在效期前提交接受证明,开证行有责任支付20%的金额。

案件分析

国际商会的分析如下:

信用证规定自动支付20%的部分就是在提单日后45天,这取决于80%的部分已经被承付,取决于一次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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