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对一笔进口来单适用规则的考量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9期

案例经过

A银行应客户申请开立受UCP约束的信用证,之后收到一套单据。该套单据面函注明PURCHASE ORDER NUMBER为A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号,同时注明,该套单据受URC522规则约束。单据内容上,该套单据存在过效期、晚装、晚交单的不符点。汇票的出票条款为DRAWN UNDER LETTER OF CREDIT NO: 0801LCXXXXXX,汇票的付款人为A银行。

案例分析

该套单据究竟应该以信用证项下来单的方式处理还是以托收的方式处理呢?

根据ICC在OPINION R537案例中的结论,不提倡在信用证业务面函中使用“按托收处理”的用词,而是建议使用“单据在信用证号XXXX下提交”的用词,并据此方式,要求开证行在UCP规则下履行其责任。

ICC在426案例中,对交单行信用证项下的交单面函称适用URC522,同时又引述了信用证号码情况,给出的结论是开证行应该按照信用证操作;但在470/TA.541 REV中,ICC称单据可根据面函中“适用于URC522”的表述来遵照处理,并以该意见取代了R426的观点。

从本案例看,单据虽然注明了受URC522的约束,但却没有按照URC522的规定注明凭以交付单据的条件、费用和利息是否可以放弃,以及发生拒付拒绝承兑的情况时应给出的指示。若银行贸然按照面函指示做托收处理,将面临诸多操作隐患。一是该套单据汇票的出票条款为DRAWN UNDER LETTER OF CRRDIT NO: 0801LCXXXXXX,票期为30 DAYS FROM B/L DATE,汇票的付款人为A银行。根据URC522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说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放单还是凭付款放单;若无上述说明,商业单据只能凭付款放单。而以D/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