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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下的关务合规和应对策略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0期

9月18日,美国宣布从2018年9月24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开启本年度针对中国进口商品的第二轮加征关税措施。面对全球贸易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国企业必须主动应对海关事务的挑战,优化关务和全球贸易策略。

贸易摩擦的主要影响

全球贸易环境的急速变化,势必对更多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在所涉国家间进行经营活动的跨国中资企业,在进口、项目引进、出口、对外投资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因加征关税造成的采购成本上升、进出口货物受阻、投资受限等。

第一,增加了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成本及采购成本。贸易摩擦对中美双方进出口加征关税产品的企业带来关税成本增加、经营风险上升的影响。除此之外,相关产品的上、下游企业可能也会受到其客户或供应商关税成本增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关税成本的增加将侵蚀企业的竞争优势,对涉及大量商品出口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将进一步受限,对外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中资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和涉及敏感技术的企业,跨国经营会受到更多限制;同时,中资企业在收购具备核心关键技术的境外企业时,将受到美国当局更加严格的审查。

第三,海关关务管理更趋严格,对进出口产品的审查加强。两国海关将对企业在关务合规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会更加密切关注加征关税清单中所涉及商品的进口及申报情况。中国进出口的货物将会受到重点监管和查验。

第四,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上升。自6月中旬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快速下跌,10月8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6.8957,为2017年5月以来新低,并创下了超过7%的自2015年以来的最大跌幅。汇率波动的加剧,可能给中资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汇兑损失,并导致成本增加,企业对汇率风险的承受能力面临考验。

关务合规和应对策略

针对加征关税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从海关税务的角度,在中美贸易法律框架下,为中国企业提供以下建议。

一是原产地筹划。原产地规则用于判定产品原产国,以实施相应的税率。只有中国原产的货物才受美国加征关税的影响,反之则不会。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美贸易中应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而言,在判定产品原产地时,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为“完整产出产品”。如产品在某国完成了全部的生产过程,则依据“完整产出原则”,判定该国为产品的原产地。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2个以上国家时,则依据“实质性改变原则”来判定原产地。根据该原则,给产品最后带来实质性改变、赋予产品新的特征的国家,为产品的原产地。例如,中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的改变为基本标准;如果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则以增值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其中,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产品增值部分不少于30%来自于某国,那么原产地即可确定为某国。企业可根据上述这些规则,从实际情况出发,调整供应链和生产加工地结构,以达到合法变更原产地之目的。

二是定价筹划。根据海关估价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某些税收、费用可不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如国内安装费、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等,都是非应税部分,可以从产品的完税价格中剥离。如某在华企业出口被列入加征25%关税清单的精密设备至美国,就可选择在产品价格上做筹划:由于该产品需在美国本土安装、测试、验收,企业可以考虑将安装、测试及验收的服务由中国企业提供改为由其在新加坡或中国香港的公司提供,以此来降低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抵消税率提升的成本。

此外,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中国企业还可审视是否符合美国的特别法规——首次出口销售。多数情况下,美国海关会把进口商为待估价商品付出的金额作为确定应税价格(成交价格)的基础。不过,对于有外国制造商、中间商、中间商的美国顾客(进口商)参与的三层次(或多层次)销售,如果交易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则可将中间商为待估价商品付出的金额(即外国制造商对中间商的售价或出厂价),而非进口商(中间商的美国顾客)付出的金额(即中间商的转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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