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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撤销问题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0期

由于目前国际反洗钱和合规制裁形势日趋严峻等方面的原因,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被通知行拒绝通知,该信用证就无法被执行。如果开证行要撤证,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相关问题

(1)信用证生效是以开出信用证时还是以通知行通知到受益人时起算?

(2)通知行有无权力授权开证行撤销信用证,或者说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并发报通知已进行关卷处理,开证行是否就可进行撤证?

(3)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后,开证行进行撤证存在什么风险?受益人是否可以在未收到正本信用证的情况下进行交单?

UCP600相关惯例依据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做出声明。该规定增加了对受益人的保障,彻底排除了信用证可撤销给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依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

依照UCP600的观点,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不可撤销。那么信用证“一经开立”的时间点如何确认?对此,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UCP600制定之前就上述问题提出的相应观点分析:

(1)开证行虽已拟好信用证条款,但没有对外发送或发送不成功(如通过SWIFT700格式发送但通知行无密押),根据常理,此时因信用证仍在开证行的掌控中,故可随意撤销。

(2)开证行对外发出信用证时即生效。该观点符合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盘原则。UCP600规定,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但对何谓“自开立起”或“一经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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