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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1期

Q:境内自贸区FTE账户转账给境内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A: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或有效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FTE账户是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对于境内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Q:境内企业在某银行离岸业务部开户,进行涉外收付款交易,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A:不需要。《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中明确指出,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和有效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Q: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怎样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Q:境内居民从A国采购货物,再转卖给B国,货物在国内港口卸货,存放在港口保税仓库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离岸转手买卖?

A: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案例中,货物暂时存放在我国保税仓库,即货物已进入我国关境,因此不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

Q:境内A公司向境外出口货物,并以出口货物向境内某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后因货物损失等原因,境外进口商B公司要求赔款。应如何申报?

A:如果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境内出口商A公司,境内保险公司对境内A公司负保险理赔责任,其交易无需申报。但当A公司支付给境外B公司赔款时,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项下。

如果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境外B公司,保险公司对境外进口商负保险赔偿责任,则向其支付的赔款应申报在“422000-非寿险保险赔偿”项下。

Q:境内某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境内出口商承保,货物在运往境外途中受损,保险公司向境内出口商赔款后,将损坏的货物运至境外进行残值处理,境内企业收到的货物处置费如何申报?

A:由于该货物出口时已报关,因此其残值处理应视为货物出口,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Q: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工行迪拜分行)开立专用外汇账户(NRA),涉及的资金跨境是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A:应申报在&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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