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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免税实操攻略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1期

出口退免税是我国大多数外向型贸易及生产企业的一项重要操作。出口退税率的高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以及退免税的办理流程等,会对企业的财务成本和业务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2018年以来,我国针对出口退免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地帮助企业降低了税收成本、简化了实务操作。与此同时,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打击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在此背景下,企业既要积极用好各项退免税优惠政策,也要深入了解出口退免税办理的最新程序性规范,并学会识别和防控出口退免税的法律风险,以更好地发挥出口退免税的积极作用。

用好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为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推动外贸业态转型升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对此,外向型企业应重点关注,并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积极申请和享受最新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一是部分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2018年9月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对机电、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该项措施有效增加了国内部分外贸企业及外向型生产企业可获得的出口退税款:(1)出口退税率提高的产品种类多达397种,主要集中在机电类产品和文化类产品上;(2)许多产品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等于或接近征税率,退税效果显著。在调整退税率的397种产品中,退税率提高至16%(等同于增值税税率)的产品有161个,彻底实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效果;退税率提高至13%的产品亦有83个,也在较大程度上缩小了征退差距。

在申办涉及到退税率发生调整的出口货物退税时,企业需要注意该项措施的适用时效。相关产品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自2018年9月15日起开始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只有报关单所载货物的出口日期在2018年9月15日及之后的,方可适用提高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模式落地,新旧政策衔接期延长。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为国内生产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中的出口退税模式由“自营退税”调整为“代办退税”。但在新规执行过程中,部分综服企业反映,一些老合同无法按照2017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办理退税。为解决这一新老规定有序衔接的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规定综服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且符合《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沿用“自营退税”模式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在依照上述政策沿用“自营退税”规定时,综服企业应当特别关注申报程序的合规事项——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将不能沿用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是部分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电网企业可申请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下称“财税〔2018〕70号文”),决定在2018年对部分行业的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留抵退税”政策使得外向型的生产企业原本无法取得的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税额之间差额部分的退税,得以退还,弥补了“免、抵、退”的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不足,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在申请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时,企业应当重点关注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留抵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根据财税〔2018〕70号文的规定,准予适用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企业,必须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且限定的行业范围仅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三类。其中,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仅限于财税〔2018〕70号文列示的18类企业。在这18类企业中,根据企业自主申报情况的不同,税务机关将对符合以下两项情形的企业予以优先办理:(1)企业属于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2)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计算方法上,根据财税〔2018〕70号文的规定,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1)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2)2015年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需以企业2017年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确保退免税申报的合规性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性事项,减轻企业的合规成本,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了《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下称《公告》)。国内的外贸企业以及外向型生产企业应对《公告》中有关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性事项的调整予以关注,以确保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及各项备案单证符合最新规范。

一是《公告》取消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便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是《公告》取消了部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填报。《公告》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外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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